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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連貴
本件被告林連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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