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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洪進忠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南傑耀
法定代理人 南蒼浩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南傑耀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南傑耀因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8 日行協商程序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19頁協商筆錄影本參照),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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