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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順英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陽忠坤告訴被告陽順英竊盜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因被告為告訴人之阿姨,與告訴人為三親等之血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審理期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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