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豪
選任辯護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06年度偵字第2530號」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2533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106年度偵字第2530號」,顯係「106年度偵字第2533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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