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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余○翔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華、余○翔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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