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阿生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潘阿生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劉阿桃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6 年5 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本院卷第30頁)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附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