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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原金訴字第7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騰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蔡騰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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