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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曾玲玉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5 、6 、7 、11、20、21、22、25、26、29、30、33之「被害人」欄、「偽造文書之原由」欄及「偽造文書之方法」欄,應更正如本件附表編號3 、5 、6、7 、11、20、21、22、25、26、29、30、33之「被害人」欄、「偽造文書之原由」欄及「偽造文書之方法」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3 、5 、6 、7 、11、20、21、22、25、26、29、30、33之「被害人」欄、「偽造文書之原由」欄及「偽造文書之方法」欄,有如本件附表之「被害人」欄、「偽造文書之原由」欄及「偽造文書之方法」欄所載之顯然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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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偽造文書之原由 │偽造之文書│偽造文書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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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貴成│於90年12月21日向大溪互│借款申請書│偽刻謝貴成(更正前│
│ │ │助社申請貸款,金額18萬│編號8145 │誤載為王貴成)印章│
│ │ │8,000元。 │ │及用印在左列申請書│
│ │ │ │ │上,並偽簽署押。 │
├──┼───┼───────────┼─────┼─────────┤
│ 5. │林慧貞│於91年1月16日(更正前 │借款申請書│偽簽林慧貞署押在左│
│ │ │誤載為91年1月31日)向 │編號8166 │列申請上,並捺指印│
│ │ │大溪互助社申請貸款,金│ │。 │
│ │ │額7萬元。 │ │ │
│ │ │ │ │ │
├──┼───┼───────────┼─────┼─────────┤
│ 6. │王振雄│於91年12月31日(更正前│借款申請書│偽簽王振雄署押在左│
│ │ │誤載為91年6月31日)向 │編號8343 │列申請上,並捺指印│
│ │ │大溪互助社申請貸款,金│ │。 │
│ │ │額43萬2,000元。 │ │ │
├──┼───┼───────────┼─────┼─────────┤
│ 7. │王珍惠│於91年11月1日向大溪互 │借款申請書│偽刻王珍惠(更正前│
│ │ │助社申請貸款,金額11萬│編號8271 │誤載為王惠珍)印章│
│ │ │4,000元。 │ │及用印在左列申請書│
│ │ │ │ │上,並偽簽署押。 │
├──┼───┼───────────┼─────┼─────────┤
│ 11.│王繼正│於92年12月1日(更正前 │借款申請書│偽簽王繼正署押在左│
│ │ │誤載為92年1月13日)向 │編號8460 │列申請上,並捺指印│
│ │ │大溪互助社申請貸款,金│ │。 │
│ │ │額5,000元。 │ │ │
├──┼───┼───────────┼─────┼─────────┤
│ 20.│柯雅婷│於93年11月16日(更正前│借款申請書│偽簽柯雅婷署押在左│
│ │ │誤載為93年11月6日)向 │編號8575 │列申請上,並捺指印│
│ │ │大溪互助社申請貸款,金│ │。 │
│ │ │額3萬6,000元。 │ │ │
├──┼───┼───────────┼─────┼─────────┤
│ 21.│陳金花│於95年4月4日(更正前誤│借款申請書│偽簽陳金花署押在左│
│ │ │載為誤載為95年3月20日 │編號8740 │列申請上,並捺指印│
│ │ │)向大溪互助社申請貸款│ │。 │
│ │ │,金額23萬6,934元(更 │ │ │
│ │ │正前誤載為金額23萬6,93│ │ │
│ │ │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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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楊王春│於95年5月26日向大溪互 │借款申請書│偽刻楊王春月印章及│
│ │月 │助社申請貸款,金額4萬 │編號8786 │用印在左列申請書上│
│ │ │5,500元(更正前誤載為 │ │,並偽簽署押。 │
│ │ │金額45萬5,000元)。 │ │ │
├──┼───┼───────────┼─────┼─────────┤
│ 25.│温小凱│於95年9月22日(更正前 │借款申請書│偽刻温小凱(更正前│
│ │(更正 │誤載為95年7月22日)向 │編號8877 │誤載為溫小凱)印章│
│ │前誤載│大溪互助社申請貸款,金│ │及用印在左列申請書│
│ │為溫小│額1萬元。 │ │上,並偽簽署押。 │
│ │凱 │ │ │ │
├──┼───┼───────────┼─────┼─────────┤
│ 26.│王麗珠│於96年3月1日(更正前誤│借款申請書│偽刻王麗珠印章及用│
│ │ │載為95年9月6日)向大溪│編號8933 │印在左列申請書上,│
│ │ │互助社申請貸款,金額2 │ │並偽簽署押。 │
│ │ │萬8,000元。 │ │ │
├──┼───┼───────────┼─────┼─────────┤
│ 29.│温光清│於96年3月3日向大溪互助│借款申請書│偽刻温光清(更正前│
│ │(更正│社申請貸款,金額1萬元 │編號8942 │誤載為溫光清)印章│
│ │前誤載│。 │ │及用印在左列申請書│
│ │為溫光│ │ │上,並偽簽署押。 │
│ │清) │ │ │ │
├──┼───┼───────────┼─────┼─────────┤
│ 30.│呂玉梅│於83年4月15日(更正前 │借款申請書│偽簽呂玉梅署押在左│
│ │ │誤載為96年4月1日)向大│編號6231 │列申請上,並捺指印│
│ │ │溪互助社申請貸款,金額│ │。 │
│ │ │6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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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陳菊琴│於96年4月4日向大溪互助│借款申請書│偽刻陳菊琴(更正前│
│ │ │社申請貸款,金額2萬7,5│編號8969 │誤載為溫小凱)印章│
│ │ │00元。 │ │及用印在左列申請書│
│ │ │ │ │上,並偽簽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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