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婷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