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易,84,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維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思維因家庭因素核准服替代役,為第177 梯次替代役男,配置於臺東縣政府行政處服役,詎其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服勤職役時間,未經准假,無故擅離職役,累計時數達531 小時,折合日數已逾7 日。

二、案經臺東縣政府函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附表所示時間未服職役,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故擅離職役而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行,辯稱:附表編號1 至4 之時間,經臺東縣政府行政處開會結果以伊擅離職役1.5 日懲處記過2 次,卻又重行計算伊累計擅離職役為105 時,計算標準前後不一云云。

經查:㈠被告為臺東縣政府行政處檔案科替代役第177 梯次替代役男,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無故擅離職役531 小時累計逾7 日,有內政部役政署107 年1 月10日役署管字第1070000627號函臺東縣政府107 年1 月5 日府民兵字第10700023452 號函暨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中華民國106 年上半年、下判年職員簽到(退)簿、被告兵(役)籍表在卷可稽(107 年度他字第87號卷〈下稱他卷〉第2 至4 頁、第42至43頁),是被告於服役期間,未經准假,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之事實,已臻明確。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臺東縣政府行政處針對被告自106 年6 月23日分發後多次未經准假,擅離職役累計1.5 日,違反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情節,於106 年9 月22日106年第1 次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懲處被告記過2 次,並經臺東縣政府核定依上開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懲處被告記過2 次,有該委員會會議紀錄、臺東縣政府106 年9 月27日府行檔字第1060202080號令在卷可稽(他卷第5 至8 頁)。

該獎懲會議雖記載被告擅離職役累計1.5 日,然此1.5 日係針對3 個時間點計算即附表編號1 至3所載13時以後之半日計算,而被告返回職役之時間則實際都有跨日,行政處以1.5 日計算僅是做為懲處被告記過之依據,至於擅離職役累計期間則係由內政部役政署依據被告擅離職役起始時間至返回職役時間計算,依上開規定:「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男依法雖得採返家住宿,但其返家住宿之性質仍應視為指定處所備勤(休息)。

基此,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於擅離職役之事實發生起,如尚未返回服勤單位報到,其擅離職役之狀態並未中止,故其擅離職役時間之計算,應由離役事實發生之時間起,至替代役役男返回服勤單位報到為止」,根據役政署計算被告擅離職役業務累計紀錄表即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再者,替代役請事、病假有一定的規定與程序,縱然有特殊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也必須依規定程序由機關准許才可離開職役,未經核准離開的,就以擅離職役議處,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沒有上班,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當然就是擅離職役等情,業據證人即臺東縣政府行政處替代役役男管理員詹木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業務四、擅離職役計算方式之規定,及內政部役政署上開函檢附之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臺東縣政府重申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出勤及請假事宜簽在卷可稽(他卷第3 至4頁、第72至74頁、本院卷第51頁),秉此,被告所辯上開替代役役男獎懲委員會會議記載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時間,累計擅離職役期間為1.5 日,非124 小時,並無所據,尚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本應克盡職責,明知應遵守所屬單位管理規範,竟無故未經准假即多次擅離職守,未能善盡其職役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並造成其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顯有不當,又其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難認其具有悔意,惟念其一時思慮未周,惡性尚非重大,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擅離職役起始時│返回職役時間  │離役  │累計離│備註  │
│號│間            │              │時數  │役時數│      │
├─┼───────┼───────┼───┼───┼───┤
│1 │106 年7 月28日│106 年7 月31日│67時  │67時  │      │
│  │13時          │8時           │      │      │      │
├─┼───────┼───────┼───┼───┼───┤
│2 │106年7月31日  │106年8月1日   │19時  │86時  │      │
│  │13時          │8時           │      │      │      │
├─┼───────┼───────┼───┼───┼───┤
│3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8日  │19時  │105時 │      │
│  │13時          │8時           │      │      │      │
├─┼───────┼───────┼───┼───┼───┤
│4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2日  │19時  │124時 │      │
│  │13時          │8時           │      │      │      │
├─┼───────┼───────┼───┼───┼───┤
│5 │106年12月13日 │106年12月14日 │19時  │143時 │      │
│  │13時          │8時           │      │      │      │
├─┼───────┼───────┼───┼───┼───┤
│6 │106年12月15日 │106年12月18日 │72時  │215時 │      │
│  │8時           │8時           │      │      │      │
├─┼───────┼───────┼───┼───┼───┤
│7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25日 │163時 │378時 │      │
│  │13時          │8時           │      │      │      │
├─┼───────┼───────┼───┼───┼───┤
│8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8日 │24時  │402時 │      │
│  │8時           │8時           │      │      │      │
├─┼───────┼───────┼───┼───┼───┤
│9 │106年12月29日 │107年1月3日   │129時 │ 531時│      │
│  │8時           │17時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