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東交簡附民,4,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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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南祥
被 告 楊麗卿
被 告 逢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東交簡字第16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麗卿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春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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