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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鐵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胡鐵花姓名年籍資料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胡鐵花姓名年籍資料欄身分證統一編號「被告胡鐵花姓名年籍資料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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