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訴,31,202401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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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號
第63號
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璟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永勝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宇宥


蔣昶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107年度偵字第721號、第1114號、第2571號、第302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辰犯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均無罪。

卯○○犯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均無罪。

陳宇宥犯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74、86至90之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9、64、66、67之部分,免訴。

蔣昶志犯如附表五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甲寅(綽號「十六」、「龍七」)、甲辰(綽號「元」)、卯○○(綽號「大老二」)、蔣昶志(綽號「金錢豹」、「楊過」)、陳宇宥、洪華鍾等人,共同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甲寅、甲辰,卯○○、蔣昶志(甲寅、洪華鍾所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等,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6年9月30日前某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遭查獲時止;

陳宇宥、洪華鍾則於106年10月19日前某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遭查獲時止,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賓利」之人為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瑪莎拉蒂」、「風生水起」、「一眉道人」等其他多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集團,從事提領詐騙款項並交付上手之階段性工作,並於微信(WECHAT)通訊軟體成立群組(該群組於同年11月6日更名為「匪類人生俱樂部」),相互聯絡領取詐騙款項事宜;

其等遂分別基於共同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至查獲時止,加入並持續參與該犯罪組織即詐騙集團。

二、甲寅、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洪華鍾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並與第三人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帽子」、「ㄤ賽」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犯犯意聯絡之部分以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及甲寅、甲辰、蔣昶志及「賓利」為限,且各被告就該次犯行是否為起訴範圍,詳參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人,對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人頭帳戶」欄之帳戶,再由如附表一各編號「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前往提款,所提領之贓款統一交付甲辰,甲辰再將贓款交付與甲寅,甲寅則再將該等贓款轉交予「賓利」等人。

甲寅亦與其所屬集團上手「賓利」或詐騙集團其他指揮之人聯絡,並負責自外界尋覓車手,以及向洪華鍾購買取得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交予甲辰轉交卯○○帶領車手使用;

洪華鍾負責媒介車手陳宇宥、呂○修(8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及收購人頭帳戶;

蔣昶志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則負責依照「賓利」之指示並於106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10月4日、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擔任司機或依指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使用。

三、案經y○○等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案經戌○○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Q○○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指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及其等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等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對於前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159至299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如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並有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 2支扣案可憑,足認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辰、卯○○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分別有如事實欄二所載之分工,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而依該集團內部分工而可分得不同之報酬,足見該集團應屬具持續性之組織體,並有分工、聯繫、分享報酬之完整結構,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機組成,是依被告甲辰、卯○○加入該詐騙集團之期間、集團成員之分工、報酬之計算方式、遂行詐欺犯行之獲利等節,堪認本案詐騙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堪予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部分1.刑法第339條之4之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第1項第4款規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於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惟該款規定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此次修法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該條其他各項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有關同條第1項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

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係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係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至於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刪除,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㈡本件參與對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而詐取款項之人,除實際提領者本身,尚由甲辰或甲寅收受後,層轉至同集團之「賓利」等人,且尚有被告蔣昶志擔任司機或是交付卡片,是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對於各次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其自身已達三人以上之事實,應有所認識。

又由車手負責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款項取款,再將款項轉交與上游成員,足認其等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

再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之特定犯罪,故被告等4人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均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㈢又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

是以詐欺集團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或因遭詐騙被害人發現有遭騙或由行員認為可疑而報警,迄至員警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將該帳戶內款項為圈存前,因詐欺集團實際上已處於得隨時領款之狀態,故詐欺集團就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即為詐欺取財既遂,不因該款項是否遭提領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附表一編號4、37、40雖未能提領,惟揆諸前揭說明,然附表一編號4、37、40所示之被害人經受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後,業已將被害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本案帳戶內,對於該匯入之款項顯然有管領能力,自已屬詐欺既遂。

然就此部分未及領出被害款項,並未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應僅為洗錢未遂。

㈣核被告甲辰就事實一欄及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36、38、39、41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附表一編號4、37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被告卯○○就事實欄一及事實來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36、38、39、41、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附表一編號4、37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被告陳宇宥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2、5、7至9、11至14、16至18、60、62、63、65、98至101、103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附表一編號4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被告蔣昶志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36、38、39、41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附表一編號4、37、40所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㈤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雖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就被訴之事實已有提及「由車手負責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款項取款,再將款項轉交與上游成員」之客觀事實,二者具有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於審理中告知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就此部分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170頁),俾利其等及辯護人等行使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理。

㈥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經查:1.查被告蔣昶志於附表一各編號「提領時間」欄所載之期間,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司機,或將該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車手、提領、把風」欄所示之車手,以此方式與該詐騙集團成員相互分工,足徵被告蔣昶志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騙集團之分工,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其與該詐騙集團成員之間自得論以共同正犯。

是被告蔣昶志辯稱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蔣昶志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至46、48至53、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所示之部分僅為幫助犯,顯難採憑。

2.是就附表一編號41之部分,被告甲辰、卯○○、蔣昶志、甲寅、洪華鍾、呂○修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1至14、16至18、22至24、27、30至32、34、35、37、56至71、75至83、92至96、98至101、103至108之部分,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甲寅、洪華鍾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就附表一編號36之部分,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甲寅、洪華鍾、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就附表一編號38之部分,被告甲辰、卯○○、蔣昶志、甲寅、洪華鍾、帽子、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就附表一編號39之部分,被告甲辰、卯○○、蔣昶志、甲寅、洪華鍾、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就附表一編號42至46、47至53之部分,被告甲辰、甲寅、蔣昶志、洪華鍾、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就附表一編號40之部分,被告蔣昶志、洪華鍾、ㄤ賽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行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罪數關係1.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實施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再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

是被告甲辰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49(首次詐欺)所示之犯行;

是被告卯○○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6(首次詐欺)所示之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等4人其餘如前述所載之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或一般洗錢未遂罪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罰。

查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所涉如前述(四)所載各次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獨立財產監督權,則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就其等各自所犯各次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所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

但如非明知,仍以該成年人有利用或與兒童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其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係兒童及少年,且與之實施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甲辰、卯○○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而證人呂○修為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固有其之年籍資料在卷足憑,惟被告甲辰、卯○○於審理時均稱:不知呂○修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語。

且衡情詐欺集團分工細膩,成員間未必均相互熟識,且內卷無證據足證被告甲辰、卯○○對呂○修為少年乙節有何明知或可預見,而遍閱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辰、卯○○於行為時已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呂○修未滿18歲,是被告甲辰、卯○○對上情既無預見,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辰、卯○○應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尚非有據。

是就附表一編號41之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主張被告甲辰、卯○○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證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而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就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此部分指被告甲辰、卯○○涉犯附表一編號4、37之部分、被告陳宇宥涉犯附表一編號4之部分及被告蔣昶志涉犯附表一編號4、37、40之部分)部分,於審判中自白犯行,應分別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4人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然此部分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之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審酌。

又被告甲辰、卯○○於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其等所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是就被告甲辰、卯○○所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原應分別依112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其等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其等各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亦應併予審酌。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等人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無視吾國檢警長年苦心宣示並戮力打擊詐欺犯罪,其等竟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圖以非法方法圖謀不法所得,詐取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物,犯罪所生危害除對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造成財產損害外,所為敗壞社會風氣並影響國際形象,其等守法觀念之薄弱、價值觀之扭曲,自不宜過度輕縱;

又考量本案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所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並慮及被告甲辰於審判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從事工地、月收入約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

被告卯○○於審判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2名子女待其扶養、職業為水電工、月收入約3萬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

被告陳宇宥於審判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1名子女及父母待其扶養、職業為清潔工、月收入約2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

被告蔣昶志於審判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汽車美容、月收入約2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訴字卷63號卷七第2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四、五「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並考量被告等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

復就被告等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自110年12月10日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被告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已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沒收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40條第1項、38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

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不採共犯連帶說,而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

又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的範圍與數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依其立法理由說明,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b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

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

㈠犯罪所得之部分1.被告甲辰之部分被告甲辰於審判中自陳就附表一編號41之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其餘犯行之犯罪所得,則為該次參與犯行之車手所提領金額之1%(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92頁),是被告甲辰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2.被告卯○○之部分被告卯○○於審判中自陳其之犯罪所得為該次參與犯行之車手所提領金額之1%(本院訴字第63號卷第292頁),是被告卯○○之犯罪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3.被告蔣昶志之部分被告蔣昶志於審判中陳稱其之犯罪所得,依該集團之實際工作天數為計算基準,每日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是依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天數,共計為22天,是其犯罪所得共計為6萬6,000元。

4.被告陳宇宥之部分被告陳宇宥於審判中自陳其之犯罪所得為該次參與犯行之車手所提領金額之1%(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92頁),是被告陳宇宥之犯罪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5.從而,被告等4人前開之犯罪所得,均於各該犯行後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至於檢察官雖認犯罪所得之計算,應係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甲寅以及洪華鍾6人,共分得每次犯行車手所提領之7%云云。

然各共同被告於每次參與之犯罪程度或有不同,甚或有並非每一共同被告均有參與每次犯罪之客觀情事(詳如後無罪部分所載);

反觀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於審判中或準備程序中所述有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較為具體明確,是顯然檢察官主張應以6人共分得提領金額之7%實難採憑。

㈡犯罪所用工具之部分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一支(107保管63編號00000000000000)係供本案犯行之用,且為被告甲辰所有,業據被告甲辰供陳在卷(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21頁);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6)一支(107保管62編號000000000000000)係供本案犯行之用,且為被告卯○○所有,業據被告卯○○供陳在卷(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2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所有之其餘扣案物,均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㈠按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

行為人如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與組織保持聯絡,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實質上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

又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如經實體判決確定,其想像競合之他罪,即使未曾審判,因原係裁判上之一罪,即屬同一案件,不能另行追訴,如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是行為人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先後犯詐欺取財數罪,如先繫屬之前案,法院僅依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既判力固及於未經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檢察官如再於後案起訴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依法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已與後案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失其單一性不可分關係,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為前案既判力所及。

惟二罪既均經起訴,法院仍應依訴訟法上考察,而僅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論處罪刑,並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宇宥、蔣昶志本案所為同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惟被告陳宇宥參與「大老二」、「元」所屬詐欺集團(即本案詐欺集團)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

被告蔣昶志因參與「賓利」所屬詐欺集團(即本案詐欺集團)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七第63號卷第39至68、103至114頁)在卷可憑,且由上開判決書觀之,前案與本案所指被告陳宇宥、蔣昶志參與之犯罪組織,顯為同一犯罪組織,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陳宇宥、蔣昶志曾經脫離或於該組織解散後重新加入,堪認被告陳宇宥、蔣昶志就參與同一犯罪組織即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已為前案判決論處並確定,依前開說明,所為參與同一犯罪組織犯行,即不應再重複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檢察官於本案追訴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原應為免訴之判決,惟此部分罪嫌與前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被告陳宇宥就附表一編號59為首次詐欺之犯行;

被告蔣昶志就附表一編號49為首次詐欺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甲寅、洪華鍾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並與第三人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帽子」、「ㄤ賽」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人,對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人頭帳戶」欄之帳戶內,再由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各被告就該次犯行是否為起訴範圍,詳參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前往提款,所提領之贓款統一交付甲辰,甲辰再將贓款交付與甲寅,甲寅則再將該等贓款轉交予「賓利」等人。

甲寅亦與其所屬集團上手「賓利」或詐騙集團其他指揮之人聯絡,並負責自外界尋覓車手,再向洪華鍾購買取得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交予甲辰轉交卯○○帶領車手使用;

洪華鍾負責媒介車手陳宇宥、呂○修(8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及收購人頭帳戶;

蔣昶志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則負責依照「賓利」之指示並於106年10月5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0日、11月1日、11月6日、11月7日之司機或依指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如附表一前揭編號「車手、提領、把風」欄所載之人使用。

因認被告等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第16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其所提出之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六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卯○○、陳宇宥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

被告甲辰、蔣昶志雖坦承前揭犯行,被告卯○○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及被告陳宇宥辯稱:該等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卯○○、陳宇宥並無參與等語。

五、經查:㈠就公訴意旨所載之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客觀上確有如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匯入前所述之編號「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此部分有如附表卷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旨意在防範被告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至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㈢被告甲辰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

被告卯○○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

被告陳宇宥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74、86至90之部分;

被告蔣昶志所涉犯如公訴意旨所載附表一編號6、10、15、19至21、25、26、28、29、33、47、54、55、72至74、84至91、97、102之部分,檢察官於公訴意旨中,並無具體指稱被告卯○○、陳宇宥分別就前揭所載之犯行有何具體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就該等犯行有分得任何報酬,或並無舉證有何具體之被害人因何具體犯行而使何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因現今實務,於此類型之犯罪罪數之計算,乃係以「被害人」作為計算標準。

基此,該等編號之所載之金流,實屬「不明金流」,或檢察官所指之提領行為係在被害人遭匯入人頭帳戶之前,是該提領行為顯與該編號所指之被害人所遭詐騙之款項無涉(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

基此,自難以逕認為被告甲辰、蔣昶志、卯○○,陳宇宥就前開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有所關聯。

至於被告甲辰、蔣昶志雖坦承此部分之犯行,然此部雖有被告甲辰、蔣昶志之自白,但並無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本院認犯罪事實獲得確信。

六、從而,公訴意旨所舉被告甲辰、卯○○、陳宇宥、蔣昶志分別就前述附表一各該編號所涉有被訴犯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有罪之確信。

復本院審理調查之結果,亦查無充足事證用以證明被告等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是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此等被訴事實乃屬不能證明,本院無從對被告等被訴之前開罪名形成有罪的確信,是此等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辰、卯○○、蔣昶志、陳宇宥、甲寅、洪華鍾於參與上揭詐騙集團過程中,並與第三人岳鈺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帽子」、「ㄤ賽」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人,對附表一所示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欄,再由如附表一編號59、64、66、67「車手、提領、把風」所載之人前往提款,所提領之贓款統一交付甲辰,甲辰再將贓款交付與甲寅,甲寅則再將該等贓款轉交予「賓利」等人。

因認被告陳宇宥就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一編號59、64、66、67所示之被害人因受詐欺集團詐騙而將金錢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帳戶之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45號、第656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1份(本院訴字第63號卷七第115至13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302條第1款,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渝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車手、提領、把風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人頭帳戶 金額 犯 罪 所 得 備 註 (出 處) 1 y○○ 106年10月27日11時21分 2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 年10月27日11時33分許 臺東縣○○市○○街0號1 樓鄭州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 2萬元 陳宇宥分得200元 卯○○分得200元 甲辰分得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9 2 W○○ 106年10月27日11時30分 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7日12時09分許 臺東縣○○市○○路0000 號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 5萬元 陳宇宥分得500元 卯○○分得500元 甲辰分得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0 3 R○○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①106年10月 25日15時11分 ②106年10月26日11時45分 ①10萬元 ②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6日11時53分許至12時55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 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 13萬元 卯○○分得1300元 甲辰分得1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U○○ 106年10月27日15時9分 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陳宇宥分得0元 卯○○分得0元 甲辰分得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K○○ 106年10月27日12時54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7日14時5分前不詳時間 臺東縣○○市○○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戴嘉宏合庫銀行帳戶) 1萬元 陳宇宥分得100元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鄭壽興 (未報案) 106年10月27日某時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 (戴嘉宏合庫銀行帳戶)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被害人未報案) 7 N○○ 106年10月27日某時 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7日14時5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戴嘉宏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陳宇宥分得300元 卯○○分得300元 甲辰分得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8 丙○○○ 106年10月27日12時 12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7日15時08分許、15時11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臺東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蔡妮霓永豐銀行帳戶) 11萬9900元 陳宇宥分得1199元 卯○○分得1199元 甲辰分得1199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9 h○○ 106年10月28 日12時54分 8,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 年10月28日12時57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8000元 陳宇宥分得80元 卯○○分得80元 甲辰共得8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 不詳 106年10月28日某時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1 (被害人不詳) 11 V○○ 106年10月28日12時50分 8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 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編號11至14部分共領7萬2000元 陳宇宥共分得80元 卯○○共分得80元 甲辰共分得8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2 c○○ 106年10月28日13時19分 3萬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 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陳宇宥分得300元 卯○○分得300元 甲辰分得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3 子○○ 106年10月28日13時26分 1萬8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 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陳宇宥分得180元 卯○○分得180元 甲辰分得18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4 q○○ 106年10月28日12時 1萬6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 年10月28日13時43分許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陳宇宥分得160元 卯○○分得160元 甲辰分得16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5 不詳 106年10月28日某時 8000元 000-000000000000(潘澤立華南銀行帳戶)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1 (被害人不詳) 16 陳冠華 106年10月28日13時25分 1萬2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8日13時43分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華南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蔡妮霓永豐銀行帳戶) 1萬2000元 陳宇宥分得120元 卯○○分得120元 甲辰分得12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7 O○○ 106年10月28日13時50分 4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8日13時55分 臺東縣○○市○○路○段000號(凱基商銀) 000-00000000000000(蔡妮霓永豐銀行帳戶) 4萬元 陳宇宥分得400元 卯○○分得400元 甲辰分得4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8 甲丁○ ①106年10月28日15時25分 ②106年10月28日15時44分 ①1萬 ②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8日15時48分 臺東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1萬5000元 陳宇宥分得150元 卯○○分得150元 甲辰分得1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9 不詳 106年10月28日某時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被害人不詳) 20 不詳 106年10月28日某時 3萬 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被害人不詳) 21 不詳 106年10月28日某時 5000元 000-000000000000(蔡妮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3 (被害人不詳) 22 天○○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6日11時 1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6日12時37分至13時20分 台南市○○區○○路0號鹽水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李永鴻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15萬元 卯○○分得1500元 甲辰分得1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23 A○○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6日12時30分 10萬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6日12時37分 台南市○○區○○路0號鹽水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7萬元 卯○○分得700元 甲辰分得7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24 Z○○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6日12時29分 7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6日13時20分 台南市○○區○○路0號鹽水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7萬元 卯○○分得700元 甲辰分得7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25 陳金村 (未報案)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6日14時16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1 (被害人未報案) 26 賴松濤 (未報案)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6日16時48分 9萬元 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2 (被害人未報案) 27 丑○○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10時 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7日10時51分 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3萬元 卯○○分得300元 甲辰分得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8 許秀滿 (未報案)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11時18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被害人未報案) 29 陳文忠 (未報案)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12時20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蔡政文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1 (被害人未報案) 30 廖水生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某時 9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7日12時54分至59分、13時7分 台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台南市○○區○○○路0段00號凱基銀行 000-000000000000(林子傑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8萬9900元 卯○○分得899元 甲辰分得899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31 謝余玉珠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某時 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7日14時44分至52分 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林子傑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3萬元 卯○○分得300元 甲辰分得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32 壬○○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15時16分 2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7日15時33分至36分 台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2萬元 卯○○分得200元 甲辰分得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33 不詳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12時42分 3萬 000-0000000000000(蔡世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被害人不詳) 34 申○○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7日15時31分 22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7日16時8分至10分 台南市○○區○○路0段0000號仁德郵局 000-00000000000000(王懷恩中華郵政帳戶) 15萬元 卯○○分得1500元 甲辰分得1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車手:卯○○ 106年11月8日0時11分至1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王懷恩中華郵政帳戶) 7萬元 卯○○分得700元 甲辰分得700元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35 E○○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8日15時許 18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8日16時21分至27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林子傑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13萬 卯○○分得1300元 甲辰分得1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36 v○○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①106年11月 8日17時4 分 ②106年11月 8日17時12 分 ③106年11月 9日11時12 分 ①5萬 ②4萬8000元 ③4萬4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8日17時19分至20分 台南市○○區○○路000號善化中山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 9萬8000元 卯○○分得980元 甲辰分得98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車手:尢賽 106年11月9日12時44分至45分 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 4萬4000元 甲辰分得440元 37 戊○○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8日12時18分 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000-00000000000000(王懷恩中華郵政帳戶)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卯○○分得0元 甲辰分得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38 r○○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9 日12時8分 20萬 車手:尢賽 把風:卯○○ 106年11月9日13時21分至25分、13時40分 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屏東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李志賢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18萬 卯○○分得1800元 甲辰分得18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車手:帽子 把風:卯○○ 106年11月10日0時3分 高雄市○○區○○○街00○00號高雄德智郵局 000-000000000000(李志賢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2萬元 卯○○分得200元 甲辰分得200元 106年11月9日14時2分 30萬 車手:尢賽 把風:卯○○ 106年11月9日14時22分、14時31分 屏東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 13萬6000元 卯○○分得1360元 甲辰分得1360元 車手:帽子 把風:卯○○ 106年11月10日0時3分 000-00000000000000(林國泰中華郵政帳戶) 2萬元 卯○○分得200元 甲辰分得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39 未○○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9日11時39分 15萬元 車手:尢賽 把風:卯○○ 106年11月9日12時58分至13時2分 屏東市○○路000號屏東民生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李志賢中華郵政帳戶) 15萬元 卯○○分得1500元 甲辰分得1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40 Y○○ (甲辰、卯○○、甲寅、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9日11時41分 5萬元 車手:尢賽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000-00000000000(李永鴻一銀帳戶)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卯○○分得0元 甲辰分得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06年11月9日15時28分 1萬6000元 車手:尢賽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000-000000000000 (江坤堡台銀帳戶)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卯○○分得0元 甲辰分得0元 ①106年11月10日12時1分 ②106年11月10日13時25分 ①3萬元 ②2萬元 車手:尢賽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000-00000000000000(卓惠滿永豐銀帳戶)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卯○○分得0元 甲辰分得0元 106年11月14日12時31分 3萬元 車手:尢賽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000-000000000000(余丞崧土銀帳戶) (因帳戶遭警示未能提領) 卯○○分得0元 甲辰分得0元 41 酉○○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10日12時54分 15萬元 車手:少年 呂○修 把風:卯○○ 106年11月10日12時59分至13時8分 臺東市○○路000號大同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0(陳宥勳中國信託帳戶 ) 10萬元 (已扣案) 卯○○分得1000元 甲辰分得10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偵72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2 甲戊○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9月27日17時許 30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2時43分許;
13時17分至18分許 高雄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 (周品研中國信託帳戶) 6萬元 甲辰分得6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5 43 w○○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日 10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2時56分至13時3分許;
13時13分 高雄市○○區○○街000號 ;
高雄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 (鄭慈願第一銀行帳戶) 9萬9900元 甲辰分得9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6 106年10月2日 15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5時51分許;
16時15分至18分;
16時47分 ;
106年10月3日0時1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
高雄市○○區○○路0000號;
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000-00000000000(湯博宇台灣企銀帳戶) 14萬9900元 甲辰分得14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0 44 甲甲○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9月27日、28日 20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3時27分至2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0(羅韶華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萬元 甲辰分得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7 45 T○○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日 13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1時46分至55分;
14時55分 高雄市○○區○○路00號;
高雄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周品研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13萬元 甲辰分得13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 46 x○○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日 9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5時50分;
16時6分至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 徐秀瑜台灣企銀帳戶) 9萬元 甲辰分得9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 47 吳月梅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3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湯博宇台灣企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0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48 林月彬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日 5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1時38分至39分 高雄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 (王湘婷中國信託帳戶) 5萬元 甲辰分得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3 49 張耿瑞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9月29日 15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9月30日14時3分至10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林雅珍合作金庫帳戶) 15萬元 甲辰分得1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1 50 玄○○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9月30日 21萬3500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9月30日16時14分至31分;
106年10月1日0時9月至44分 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 ;
高雄市○○區○○路○路00號1樓澳盛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譚蘋中華郵政帳戶) 21萬3500元 甲辰分得2135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2 51 C○○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日 20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4日0時10分至1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 (羅韶華高雄銀行帳戶) 6萬9900元 甲辰分得6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3 52 F○○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日 10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2日13時5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亞洲城郵局 000- 0000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9萬9900元 甲辰分得9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8 53 k○○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3日 3萬元 車手:岳鈺禎 106年10月3日13時5分至7分 ;
14時;
14時15分至16分 臺東縣臺東市全聯超市漢陽店;
土地銀行台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羅韶華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萬元 甲辰分得3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1 54 辰○○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5日 4萬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2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55 i○○ (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5日 3萬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2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56 李麗英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18日 8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19日12時0分至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帳戶) 7萬9900元 卯○○分得799元 甲辰分得7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4 57 蘇春錦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0日 1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0日14時31分至3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 000- 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 5萬元 卯○○分得500元 甲辰分得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5 58 午○○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0日 1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1日0時1分至3分 高雄市○○區○○○路00號 000- 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戶) 5萬元 卯○○分得500元 甲辰分得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5 59 D○○ 106年10月23日16時20分 1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4日11時3分至11分、12時9分許 106年10月25日0時3分至13分、11時57分至12時1分、20時15分至45分 屏東市○○路00號(土銀屏東分行)、 屏東市○○路0號(台灣銀行 )、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義民郵局)、 雲林縣○○鎮○○路00號( 虎尾鎮農會) 、 雲林縣○○鎮○○路00號( 合庫商銀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0 (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 編號59至60部分共提領45萬4700元 編號59至60部分 陳宇宥共分得4547元 卯○○共分得4547元 甲辰共分得4547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6、17、17、29、30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60 戌○○ 106年10月23日 36萬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6、17、17、29、30 61 黃素雲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3日 1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5日0時至0時1分、11時至11時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商銀北高雄分行)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地點不詳) 000-000000000000 (許延彰華南商銀帳戶) 13萬元 卯○○分得1300元 甲辰分得13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26、28 62 宙○○ 106年10月24日 1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4日12時10分至15分、106年10月25日14時28分至30分、15時15分至16分 屏東市○○路0號(臺灣銀行 )、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商銀虎尾分行)、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 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 15萬元 陳宇宥分得1500元 卯○○分得1500元 甲辰分得1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18、33、34 63 o○○ 106年10月24日17時1分 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4日17時20分至23、17時33分 、18時、18時6分 屏東市○○路00號(華南商銀屏東分行) 、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銀屏東分行 )、屏東市○○路0號(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 (許延彰第一商銀帳戶) 編號63至67部分共提領7萬1000元 編號63至67部分 陳宇宥共分得710元 卯○○共分得710元 甲辰共分得71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0、21、22、23 64 甲辛○ 106年10月24日17時2分 2萬4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0、21、22、23 65 p○○ 106年10月24日17時13分 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20、21、22、23 66 練均凱 106年10月24日17時32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20、21、22、23 67 甲癸○ 106年10月24日17時35分 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20、21、22、23 68 f○○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4日18時51分 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4日19時10分、19時30分 屏東市○○路000號(第一商銀)、屏東市○○路0號(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延彰臺灣銀行帳戶) 編號68至71部分共領3萬元 卯○○分得50元 甲辰分得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4、25 69 陳沐晨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4日19時4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4、25 70 宇○○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4日19時15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24、25 71 甲丙○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4日19時19分 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50元 甲辰分得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24、25 72 甲庚○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4日19時37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許延彰臺灣銀行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24、25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73 庚○○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4日20時5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許延彰臺灣銀行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24、25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74 l○○ 106年10月25日13時9分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林芷蕾中華郵政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19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75 R○○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15時11分 1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5日15時17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戴嘉宏中華郵政帳戶) 10萬元 卯○○分得1000元 甲辰分得10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5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0 76 甲乙○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13時16分 1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5日14時8分至12分、14時24分至26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鎮農會立仁分部)、 雲林縣○○鎮○○路00號( 合庫商銀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0000(張瑞娟合庫商銀帳戶) 14萬9900元 卯○○分得1499元 甲辰分得14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1、32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 77 巳○○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①106年10月 25日20時50 分 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時25分21時4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 000-0000000000 (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 5000元 卯○○分得50元 甲辰分得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②、附表二編號40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② ②106年10月 25日17時59 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5日17時20分、21分、18時1分、2分、18時24分、19時43分;
18時36分至19時28分;
19時4分至21分 雲林縣○○鎮○○路00號(日盛商銀)、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商銀)、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 000-00000000000000(任泓中華郵政帳戶) 編號77②至81①部分共領5萬元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①、附表二編號36、37、3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① 78 甲丑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17時34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6、37、3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 79 宋明穎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18時18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36、37、3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 80 甲子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18時57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36、37、3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6 81 I○○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①106年10月25日19時29分 1萬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①、附表二編號36、37、3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8① ②106年10月25日20時5分 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25日20時15分至45分 雲林縣○○鎮○○路00號(虎尾鎮農會) 000-0000000000 (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 編號81②至83部分共領2萬3000元 卯○○分得50元 甲辰分得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②、附表二編號39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8②、附表二編號8 82 辛○○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19時58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附表二編號39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8 83 t○○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5日20時31分 8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卯○○分得80元 甲辰分得8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附表二編號39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9 84 j○○(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6日12時39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張瑞娟合庫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附表二編號31、32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3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85 J○○(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26日17時30分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張瑞娟合庫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31、32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2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86 b○○ 106年10月26日17時59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附表二編號18、33、3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4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87 H○○ 106年10月26日18時35分、18時49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附表二編號18、33、3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5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88 寅○○ 106年10月26日18時36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附表二編號18、33、3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6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89 余婕柔 106年10月26日19時 8000元 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附表二編號18、33、3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7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90 黃○○ 106年10月26日19時50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吳嘉豪三信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附表二編號18、33、3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8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91 甲卯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30日12時 3萬元 000-00000000000(廖佩瑜第一商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附表二編號47、4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9 (卷內無提領資料) 92 d○○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31日10時30分 12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31日11時55分至59分 雲林縣○○鎮○○路000號(虎尾圓環郵局) 000-0000000000000(王少平新光商銀帳戶) 11萬9900元 卯○○分得1199元 甲辰分得11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附表二編號4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2 93 P○○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31日13時6分 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31日13時16分 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商銀) 000-00000000000 (廖佩瑜第一商銀帳戶) 3萬元 卯○○分得300元 甲辰分得3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47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3① 106年10月31日14時40分 6萬8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31日14時41分 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企銀) 000-00000000000 (廖佩瑜第一商銀帳戶) 6萬8000元 卯○○分得680元 甲辰分得68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48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3② 94 M○○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1日14時 2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1日15時至15時9分 零林縣○○鎮○○○路000號(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000-00000000000000(余建萩王道商業銀行帳戶) 20萬元 卯○○分得2000元 甲辰分得20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附表二編號5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5 95 L○○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0月31日15時23分 8萬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0月31日15時41分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000 (廖珮瑤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8萬5000元 卯○○分得850元 甲辰分得8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附表二編號49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4 96 S○○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1日10時41分 3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1日11時35分至36分 零林縣○○鎮○○路000號(元大銀行西螺收付處) 000-0000000000000(廖珮瑤玉山銀行帳戶) 3萬元 卯○○分得300元 甲辰分得3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51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6 97 乙○○○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1日12時47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 (洪鉉政台灣企銀帳戶)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附表二編號52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8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98 Q○○ 106年11月2日14時52分 1萬5000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2日15時10分至11分;
20分至21分 嘉義縣大林鎮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精誠商銀大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帳戶) 編號98至101部分共提領4萬9000元 編號98至101部分 陳宇宥共分得490元 卯○○共分得490元 甲辰共分得49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附表二編號59 99 地○○ 106年11月2日15時13分 2萬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附表二編號59 100 丁○○ 106年11月2日15時5分 80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附表二編號59 101 亥○○ 106年11月2日14時55分 1萬60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附表二編號59 102 B○○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1日13時42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洪凱琦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附表二編號53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7 (匯款時間為提領時間之後) 103 己○○ 106年11月3日15時13分 3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2日15時30分至38分 嘉義縣大林鎮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0 (陳家齊渣打銀行帳戶) 20萬元 陳宇宥分得2000元 卯○○分得2000元 甲辰分得20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附表二編號60 104 u○○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3日11時9分 15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3日12時42分、12時45分至46分 雲林縣○○鄉○○村○○路00號(第一商銀)、雲林縣○○鄉○○村○○路0號(元長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李信玄中華郵政帳戶) 15萬元 卯○○分得1500元 甲辰分得15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附表二編號61、62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9 105 甲壬○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3日14時10分 10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3日14時34分至38分 雲林縣○○鎮○○路00號(北港北辰郵局) 000-00000000000000(李信玄彰化商銀帳戶) 9萬9900元 卯○○分得999元 甲辰分得999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附表二編號64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0 106 甲己○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3日18時46分 1萬元 車手:陳宇宥 把風:卯○○ 106年11月3日19時14分至24分 雲林縣○○鄉○○路00○0號(水林鄉農會水林本會)) 000-00000000000000(李仟卉渣打國際商銀帳戶) 編號106至108部分共領3萬元 卯○○分得100元 甲辰分得10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附表二編號66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2 107 癸○○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3日18時36分 1萬5000元 卯○○分得150元 甲辰分得1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附表二編號66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1 108 甲巳 (陳宇宥非起訴範圍) 106年11月3日18時58分 5000元 卯○○分得50元 甲辰分得50元 ☆偵111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附表二編號66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3

附表二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附表一編號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9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1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2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2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2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2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30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1 附表一編號3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一編號3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一編號3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一編號35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一編號3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一編號3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27 附表一編號3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一編號39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一編號4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一編號4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一編號4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一編號4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一編號45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一編號4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一編號4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一編號49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一編號50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一編號5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9 附表一編號5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0 附表一編號5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一編號5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2 附表一編號5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一編號5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一編號59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一編號60 46 附表一編號6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一編號6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一編號6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一編號64 50 附表一編號65 51 附表一編號66 52 附表一編號67 53 附表一編號6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一編號69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一編號70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一編號7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一編號75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一編號7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一編號7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一編號7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一編號79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一編號80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一編號81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一編號8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一編號8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一編號92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一編號9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一編號9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一編號95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一編號9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一編號9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72 附表一編號99 73 附表一編號100 74 附表一編號101 75 附表一編號103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附表一編號104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附表一編號105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附表一編號106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附表一編號107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附表一編號108 甲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附表一編號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百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1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1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2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2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2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2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3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1 附表一編號3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一編號3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一編號3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一編號3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一編號3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一編號3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27 附表一編號3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一編號3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一編號4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一編號5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1 附表一編號5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一編號5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一編號5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一編號60 35 附表一編號6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一編號6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一編號6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一編號64 39 附表一編號65 40 附表一編號66 41 附表一編號67 42 附表一編號6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一編號6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一編號7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一編號7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一編號7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一編號7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一編號7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一編號7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一編號7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一編號8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一編號8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一編號8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一編號8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一編號9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一編號9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一編號9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一編號9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一編號9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一編號9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61 附表一編號99 62 附表一編號100 63 附表一編號101 64 附表一編號10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一編號10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一編號10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一編號10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一編號10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一編號10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牌手機(型號iphone 6)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附表一編號1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4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5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7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8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9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11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12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13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 附表一編號14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2 附表一編號16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3 附表一編號17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8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5 附表一編號60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62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7 附表一編號63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65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98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0 附表一編號99 21 附表一編號100 22 附表一編號101 23 附表一編號103 陳宇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五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附表一編號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9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1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1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一編號1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一編號1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2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一編號2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一編號2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一編號2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一編號30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附表一編號3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附表一編號3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附表一編號3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35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一編號3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一編號3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3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附表一編號39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附表一編號40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一編號4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一編號4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附表一編號4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附表一編號4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附表一編號45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附表一編號4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附表一編號4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附表一編號49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附表一編號50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附表一編號5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附表一編號5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附表一編號5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附表一編號5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附表一編號5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附表一編號5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附表一編號59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附表一編號60 47 附表一編號6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附表一編號6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附表一編號6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附表一編號64 51 附表一編號65 52 附表一編號66 53 附表一編號67 54 附表一編號6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附表一編號69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附表一編號70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附表一編號7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附表一編號75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附表一編號7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附表一編號7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附表一編號7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附表一編號79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附表一編號80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 附表一編號81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附表一編號8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附表一編號8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附表一編號92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附表一編號9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附表一編號9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 附表一編號95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附表一編號9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 附表一編號9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附表一編號99 74 附表一編號100 75 附表一編號101 76 附表一編號103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附表一編號104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附表一編號105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附表一編號106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0 附表一編號107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附表一編號108 蔣昶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六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070007533、7542號卷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寅) 第188至198 頁 2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甲寅涉詐欺案相片 第199頁 3 刑案現場照片 第200至210頁、第214至221頁、第238 至263頁、第291至300頁、第325至329 、第333至338頁、第455至457頁 4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辰) 第211至213頁 5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卯○○) 第222至231頁 6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金錢豹與卯○○對話紀錄相片 第232至233頁 7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遭提款ATM 位置(帳戶所有人:李志賢、林國泰) 第234至237頁、第189至191頁 8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洪華鍾) 第264至269頁 9 洪華鍾手機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擷圖 第270至281頁 10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蔣昶志) 第282至290頁 11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宇宥) 第301至305頁 12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陳宇宥詐欺案相片 第306至308頁 13 峇里商旅酒店旅客登記卡 第309頁 14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遭提款ATM 位置(帳戶所有人:李志賢、陳宥勳、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林國泰) 第234至237頁、第189至191頁 15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邴皓林) 第320至324頁 16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呂懿修) 第330至332頁 17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 聲搜31、32) 第366至374頁 18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執行人:甲寅) 第375 至382頁 19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同意書(受執行人:甲辰) 第383至390頁 20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卯○○) 第391至396頁 2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洪華鍾) 第397 至410頁 22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蔣昶志) 第411 至424頁 23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宇宥) 第425 至431 頁 24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邴皓林) 第432 至438 頁 25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執行人:張語喬) 第439 至445頁 26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呂懿修) 第446 至451 頁 27 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洪華鍾、蔣昶志、陳宇宥、邴皓林) 第452 至454 頁、第458 頁 28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附件及電話附表(107 聲監續163 、110 、94、109 、92、93) 第460 至478頁 29 監聽譯文(106 東地聲監377 、492 、21、47) 第479 至506頁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U○○、R○○、y○○、W○○、K○○、N○○、丙○○○、s○○、O○○、c○○、子○○、h○○、q○○、V○○、甲丁○) 第507、511、514 、518、521、525 、529、533、537 、542、546、549 、553、556、560頁 31 詐騙帳戶、交易時間及提款地址 第561頁 32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帳戶所有人:李永鴻、林子傑、王懷恩、李志賢、陳宥勳、李柏霖、戴嘉宏、蔡妮霓、潘澤立) 第562至563頁 33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6 年12月29日一台南字第00363號函暨附件開戶申請資料、證件影本及往來交易明細(李永鴻) 第568 至573 頁、第702至708頁 3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60004817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李志賢、林子傑) 第574 至576 頁、第663頁、第687至701頁 35 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志賢) 第578至583頁 3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陳宥勳) 第585 至586頁、第709至710頁 3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 年11月23日高營字第1061802266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蔡政文) 第589 至594 頁、第655至661頁 3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11月17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6005055號函暨附件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蔡世偉) 第596至598頁、第665至669頁 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6 年11月21日高營字第1061802263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林國泰) 第600 至603 頁、第679至685頁 4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107 年3 月26日合金屏南字第1070001388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戴嘉宏) 第632 至634頁 41 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蔡妮霓) 第636至639頁 42 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行107 年3 月19日(107 )華新泰字第00084 號函暨附件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等(潘澤立) 第641 至649頁 4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7 年3 月19日國世建國字第1070000021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妮霓) 第650至頁653頁 4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7 年3 月19日南營字第1071800364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懷恩) 第671 至673頁 4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7 年3 月22日北營字第1071800564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柏霖) 第675 至678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一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0日儲字第1060246083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寅、甲辰、李志賢) 第13至19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5044 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陳宥勳、甲辰、甲寅) 第21至34頁反面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60004817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李志賢、林子傑) 第36至39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1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677880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甲寅) 第41至46頁、第47至51頁反面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1日儲字第1060246583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林奕君) 第54至55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6313 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甲寅、洪華鍾、王明仁) 第57至78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1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0678090號函 第80頁 8 潮州鎮農會106 年12月5 日屏潮農信字第1060000794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蘇董淋) 第82至94頁、第95至108頁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9989 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洪華鍾、高玉新、吳振源) 第111至131頁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1 日儲字第1060255718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陳羽涵) 第133至135頁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2月1 日合金總集字第1069768377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38至144頁 1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6 年12月4 日左營存字第1065003625號函暨附件帳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甲辰) 第149至151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106 年12月4 日橋存字第1065004429號函暨附件帳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卯○○) 第152 至154 頁反面 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30日儲字第1060255086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辰) 第155 至161頁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9797 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甲辰、卯○○) 第162至184 頁 16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遭提款ATM 位置(帳戶所有人: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李志賢、林國泰) 第185 至191 頁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E○○) 第192 頁、195反面、第196頁 18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E○○) 195 頁 1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 第197反面、第198頁 2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 第198 反面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v○○) 第199 頁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楊高秀) 第202頁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 第204頁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r○○) 第208頁 2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欺嫌犯資料(岳鈺禎) 第211至212頁、第219至220頁、第234至235頁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F○○、玄○○、甲戊○、C○○、w○○、a○○) 第213 頁、第221 至226頁 2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g○○、T○○、吳昌明) 第236 至238頁 28 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岳鈺禎) 第243頁 29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地址(帳戶所有人:戴嘉宏、蔡妮霓、潘澤立) 第253 至254頁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R○○、y○○、W○○、K○○、N○○、丙○○○、s○○、O○○、c○○、子○○、h○○、q○○、V○○、甲丁○) 第256 至274頁 31 車輛查詢清單報表 第301頁 3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7 日遠傳(發)字第10710106407號函 第312頁 3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 月26日法大字第107011213號函 第315頁 3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5日遠傳(發)字第 10710106597號函 第317 頁 3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 月26日法大字第107011212號函 第318頁 36 甲辰與卯○○交錢基地臺分析 第319頁 37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2件 第320至322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二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呂懿修) 第9 至11頁 2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呂懿修) 第14至17頁 3 刑案現場照片(呂懿修所有之門號對話紀錄) 第20至22頁 4 106 年11 月11日職務報告(偵查佐:林承寬) 第39頁 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卯○○) 第58至60頁 6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卯○○) 第63至67頁 7 刑案現場照片 第71至88頁 8 line對話擷圖 第89至97頁 9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辰) 第122至124頁 10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甲辰) 第127 至130頁 11 刑案現場照片 第131至136頁 12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辰) 第161至165頁 13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受執行人:甲寅) 第166 至169 頁、第224至227頁 14 刑案現場照片 第177至189頁 15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甲寅) 第231 至232頁 16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甲寅涉詐欺案相片 第233頁 17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寅) 第239 至240 頁 18 甲寅手機翻拍照片 第241頁 19 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卯○○) 第278 至284 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三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地址(帳戶所有人:李志賢、陳宥勳、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林國泰、李永鴻) 第39至48頁、第189至191頁 2 被告甲辰107年1月15日刑事答辯狀 第73至74頁 3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07 年2 月2 日(107 )一台東字第022號函 第122頁 4 被告甲寅國軍高雄總醫院病歷資料 第142至177頁 5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金錢豹與卯○○對話紀錄相片 第188頁 6 被告卯○○107年2月14日庭呈悔過書 第200至202頁

南市警營偵字第1060583518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語喬) 第11至16頁 2 陳宇宥涉嫌詐欺車手案照片 第17至21頁 3 詐騙車手前來鹽水郵局提款詐騙贓款時地一覽表 第22頁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張語喬) 第33頁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天○○) 第34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天○○) 第38頁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天○○) 第39頁 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高秀) 第41頁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楊高秀) 第43頁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高秀) 第44頁 1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 第45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 第49頁 1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 第50頁

南市警善偵字第1060592359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騙帳戶、交易金額及提款地址等 第11頁 2 詐欺車手照片 第12至13頁 3 郵局交易明細(林國泰) 第14至16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v○○) 第23頁 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v○○) 第24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v○○) 第25頁 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v○○) 第26頁 8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國泰) 第27頁 9 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v○○) 第28至29頁 10 手機擷圖 第30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r○○) 第34頁 1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 第35、36頁 13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r○○) 第37、38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88號影卷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 第12頁 2 交易明細 第16至19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E○○) 第20頁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E○○) 第24頁 5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E○○) 第25頁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 第26頁 7 詐欺車手照片 第27至28頁

南市警歸偵字第1060591087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楊高秀) 第10頁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高秀) 第14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 第16頁 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 第20頁 5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A○○) 第21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Z○○) 第22頁 7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Z○○) 第25頁 8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蔡政文) 第26頁 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Z○○) 第27頁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Z○○) 第28頁 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照片黏貼表 第29至33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50號影卷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 第24頁 2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壬○○) 第28頁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 第29頁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E○○) 第30頁 5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E○○) 第34頁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E○○) 第35頁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照片黏貼表 第36至43頁 8 陳宇宥涉嫌詐騙車手案提款機提領畫面 第52至54頁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674960400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岳鈺禎提領帳號一覽表(中國信託) 第6 至7 頁 2 車手提款相關資料及提款照片 第8 至12頁 3 車手影像及使用車輛車牌號碼(000 年00月0 日下午) 第13頁 4 岳鈺禎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照片 第34頁 5 岳鈺禎與龍七通話紀錄擷圖 第34至36頁 6 岳鈺禎手機正反面照片 第36至37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433號影卷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騙帳戶交易清單 第1頁 2 詐騙帳戶提領資料及提領影像 第2至6頁 3 000 年00月0 日下午車手車號、車手影像及使用車輛 第7 頁 4 岳鈺禎於106 年5 月4 日在台南市佳里區光復路發生車禍製作之登記聯單 第8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073號影卷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106 年12月18日湖口密字第2910653524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湯博宇) 第7 至12頁 2 第一商業銀行三民分行2017年12月5 日一三民字第00159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鄭慈願) 第13至18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6 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6187號函暨附件存戶往來資料(羅紹華、周品妍) 第19至30頁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106 年12月7 日106 桃園字第0060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徐秀瑜) 第31至42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0645 號函暨附件客戶資料(周品妍) 第41至46頁

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675125200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 第35頁 2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n○○) 第36頁 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n○○) 第37頁 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雅珍) 第38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玄○○) 第39頁 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玄○○) 第41頁 7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譚蘋) 第42頁、第58頁 8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玄○○) 第43頁 9 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玄○○接獲詐騙電話及簡訊) 第44至54頁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甲戊○) 第55頁 11 渣打銀行存簿封面影本(甲戊○) 第56頁 12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戊○) 第57頁 13 提款照片 第59至61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偵查隊詐欺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岳鈺禎) 第6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892號影卷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 第8頁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岳鈺禎) 第19頁 3 提款照片 第20至21頁 4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玄○○) 第25頁 5 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玄○○接獲詐騙電話及簡訊) 第26至38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玄○○) 第39頁 7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玄○○) 第41頁 8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譚蘋) 第42頁 9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玄○○) 第43頁 1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玄○○) 第44頁 1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王國銘) 47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C○○) 第39頁 1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 第49頁 1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C○○) 第50頁 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C○○) 第52頁 16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w○○) 第57至58頁 17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照片黏貼用紙(w○○手機簡訊照片) 第59頁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w○○) 第60頁 19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w○○) 第61頁 2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w○○) 第62頁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號影卷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犯嫌岳鈺禎擔任ATM提款車手提領一覽表 第11頁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g○○) 第13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g○○) 第16、34頁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g○○) 第17頁 5 大雅區農會匯款申請書 第18頁 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湘婷) 第21頁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T○○) 第22頁 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T○○) 第23頁 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T○○) 第28、29頁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自動櫃員機匯款憑證、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T○○) 第30頁 11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周品妍、蔡學堯) 第32、33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T○○) 第35頁 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調閱ATM 車手提領影像資料 第38至41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交查字第1352號卷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甲辰、甲寅親屬資料查詢 第2至8頁 2 甲辰、甲寅親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第23至28頁 3 甲辰、甲寅親屬金融帳戶開戶資料 第29至33頁 4 甲辰、甲寅親屬保險紀錄 第34至42頁 5 甲辰、甲寅親屬銀行帳戶資料 第43至103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755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 第2頁 2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宇宥) 第3 至6頁 3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宇宥) 第16至19頁 4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陳宇宥詐欺案相片 第20至21頁 5 峇里商旅酒店旅客登記卡 第22頁 6 帳戶資料、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地址(帳戶所有人:李志賢、陳宥勳、林子傑、蔡政文、蔡世偉、林國泰) 第23至29頁 7 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陳宇宥) 第30頁 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人:邴語林) 第55至59頁 9 邴語林手機line對話擷圖翻拍照片 第60頁 1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 第61頁 1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邴語林) 第62至65頁 12 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邴語林) 第68頁 13 邴語林手機line對話擷圖翻拍照片 第82至83頁 14 洪華鍾手機翻拍照片 第139至149頁 15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洪華鍾) 第150至155頁 16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 第158頁 17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洪華鍾) 第159 至166頁 18 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洪華鍾) 第167至168頁 19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相片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蔣昶志) 第196 至201 頁、第204 頁、第210頁 20 蔣昶志手機資料截圖照片 第205至209頁 2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2) 第211、216頁 22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蔣昶志) 第212 至215 頁、 第217至220頁 23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07聲搜31) 第221頁 24 查緝詐欺車手案件通聯紀錄表(蔣昶志) 第222頁 25 蔣昶志手機(0000000000)通聯翻拍照片資料 第223 至224頁 26 洪華鍾手機翻拍照片 第241至244頁 27 甲寅手機line對話截圖翻拍照片 第245至308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21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帳冊截圖照片 第136至137頁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7 年5 月9 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1355000 號函暨附件陳宇宥從事車手工作日期之紀錄翻拍照片 第168 至172頁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25日儲字第1070107434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邱瑜柔) 第200-1頁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9 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東分局偵查隊偵辦甲寅等人涉詐欺案(車手提款影像)相片 第12至15頁 2 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戴嘉宏) 第60至61頁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及扣押物品收據(甲寅) 第69至73頁

高市警苓分刑字第10773361500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 :陳宇宥) 第15至17頁、第25至31頁 2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 :甲辰) 第39至44頁 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 :卯○○) 第55至61頁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申○○) 第63頁 5 帳戶個資檢視(李柏霖、王懷恩) 第71頁 6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王懷恩、李柏霖) 第73頁 7 手機line對話截圖 第75至77頁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申○○) 第79頁 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懷恩) 第81、93頁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申○○) 第83頁 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峰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戊○○) 第85頁 12 帳戶個資檢視(王懷恩) 第91頁 13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第95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戊○○) 第97頁 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峰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戊○○) 第99頁 1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峰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戊○○) 第101頁 17 車手提領照片(卯○○) 第103頁 18 監視器擷錄照片 第105、115頁 19 刑案現場照片 第107至113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691號影卷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946 號刑事判決(陳宇宥) 第97至108頁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288 、21850號、106 年度營偵字第1708號、107 年度營偵字第706 號起訴書(陳宇宥) 第109至116頁

雲警刑偵一字第1071900330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雲林縣警察局偵辦犯罪嫌疑人陳宇宥涉嫌詐欺案提款機臨櫃提領現金畫面截圖 第9 至11頁 2 詐騙帳戶、交易金額、提款地址等 第13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L○○) 第21頁 4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 第23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卯) 第21頁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卯) 第23頁 7 陳昱薰手機line對話翻拍照片 第43至51頁 8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匯款單(P○○) 第53至55頁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P○○) 第57頁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 第59至65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03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陳宇宥手抄提款過程 第35頁 2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3 月5 日一總營集字2122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廖佩瑜) 第63至76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 年3 月7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25045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 、存戶往來資料(廖佩瑜) 第77至85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卯) 第87頁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 第89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L○○、林蕙仙) 第91至97頁

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027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壬○) 第11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甲壬○) 第19頁 3 台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甲壬○) 第21至23頁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壬○) 第25至29頁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己○) 第41頁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己○) 第43頁 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己○) 第45頁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己○) 第47頁 9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第51頁 1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癸○○) 第55頁 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癸○○) 第63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癸○○) 第65至69頁 1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癸○○) 第71頁 14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第73頁 1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巳) 第79頁 1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巳) 第87頁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巳) 第89頁 1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巳) 第91頁 19 手機line對話翻拍照片 第93至95頁 20 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甲巳) 第99頁 21 北港分局偵查隊採證照片 第50至53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99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陳宇宥手抄提款過程 第47頁


雲警六偵字第1071000891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照片 第17至19頁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卯) 第27頁 3 聯邦銀行匯款單(甲卯) 第29頁 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瑞娟) 第35、45頁 5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第37頁 6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第43頁 7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R○○) 第51、53頁 8 高雄市○○○○○○○○○○○○○路○○○○○○○○號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 第55頁

雲警螺偵字第10610000905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帳戶個資檢視(廖珮瑤) 第9頁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S○○) 第10頁 3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佩瑤) 第11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S○○) 第15頁 5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S○○) 第16頁 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佩瑤) 第17頁 7 帳戶個資檢視(洪鉉政) 第18頁 8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S○○) 第19頁 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乙○○○) 第20頁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 第21頁 1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副本)(乙○○○) 第25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 第26至27頁 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乙○○○) 第28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 第29頁 15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乙○○○) 第33頁 16 帳戶個資檢視(洪凱琦) 第34頁 1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B○○) 第35頁 1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B○○) 第36頁 1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B○○) 第39頁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B○○) 第40頁 2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B○○) 第41至42頁 2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洪愷琦) 第43頁 23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B○○) 第44頁 24 帳戶個資檢視(黃秋發、王劭群、余建萩) 第45頁 2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M○○) 第46頁 26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M○○) 第47頁 27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M○○) 第52頁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M○○) 第53頁 29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M○○) 第54至56頁 30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M○○) 第57至58頁 31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余建荻、黃秋發) 60至61頁 32 詐騙帳戶交易明細一覽表 第62至65頁 3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06 年12月18日北富銀豐原字第1060000049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資金往來明細 第66至71頁 34 被告陳宇宥提款一覽表暨提領影像照片34張 第72至89頁 35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 第90頁

雲警虎偵字第1071000432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卡號及交易明細 第30至33頁 2 被告陳宇宥提領影像照片19張 第34至45頁 3 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巳○○、宋明穎、甲丑、甲子) 第49頁 4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陳報單(甲丑) 第63頁 5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丑) 第67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丑) 第68頁 7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丑) 第69頁 8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丑) 第70頁 9 ATM 交易明細表(甲丑) 第71頁 10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甲丑) 第72頁 11 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甲丑) 第73至77頁 1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陳報單(巳○○) 第78頁 1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巳○○) 第82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巳○○) 第83頁 1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巳○○) 84至85頁 1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巳○○) 第86頁 17 ATM 交易明細表(巳○○) 第87頁 18 巳○○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 第88頁 19 臉書畫面擷圖(巳○○) 第89頁 20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巳○○) 第90至94頁 21 臉書畫面擷圖(巳○○) 第95頁 22 ATM 交易明細表(宋明穎) 第99頁 23 臉書畫面手機翻拍照片(宋明穎) 第100頁 24 通訊軟體LINE對話手機翻拍照片(宋明穎) 第101 至104頁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宋明穎) 第105 至106頁 2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宋明穎) 第107頁 27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宋明穎) 第108頁 2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宋明穎) 第109頁 29 宋明穎金融卡正面影本 第110頁 30 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R○○、y○○、W○○) 第111頁 3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W○○) 第115頁 32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W○○) 第116頁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W○○) 第117頁 3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W○○) 第118頁 35 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W○○) 第119至120頁 36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W○○) 第121頁 3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y○○) 第122頁 3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y○○) 第126頁 3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y○○) 第127頁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y○○) 第128頁 4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y○○) 第129頁 4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y○○) 第130頁 43 ATM交易明細表(y○○) 第131頁 4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派出所陳報單(R○○) 第132頁 4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R○○) 第135頁 46 高雄市三民一分局十全路所刑案紀錄表(R○○) 第136至137頁 47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R○○) 第138至139頁 4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R○○) 第141頁 4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 第142頁 5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R○○) 第143頁 51 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蔣長晨、t○○、D○○、辛○○) 第144頁 52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辛○○) 第145頁 53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辛○○) 第146頁 54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辛○○) 第150頁 5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辛○○) 第151 至152頁 56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辛○○) 第153頁 57 臉書畫面截圖(辛○○) 第154頁 58 通訊軟體LINE截圖(辛○○) 第154至158頁 59 Instargam 畫面截圖(彭文正友人表示其臉書帳號遭盜用) 第159頁 60 ATM 交易明細表(辛○○) 第160頁 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D○○) 第161頁 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D○○) 第164頁 63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D○○) 第165頁 6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D○○) 第166頁 6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D○○) 第167頁 6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D○○) 第168頁 67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t○○) 第169頁 68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t○○) 第170頁 69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t○○) 第171頁 70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t○○) 第175頁 71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t○○) 第176頁 7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t○○) 第177 至178頁 73 ATM 交易明細表(t○○) 第179頁 74 臉書畫面截圖(t○○) 第180頁 75 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t○○) 第181至185 76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I○○) 第189頁 77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I○○) 第190頁 78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 第191至192頁 7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I○○) 第193 至194頁 80 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b○○、黃○○、X○○、寅○○、H○○、劉明) 第195頁 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宙○○) 第199頁 8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宙○○) 第200頁 83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紙(宙○○) 第201至202頁 8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宙○○) 第203頁 8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宙○○) 第204頁 8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宙○○) 第205頁 8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H○○) 第206頁 8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H○○) 第210頁 8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H○○) 第211頁 9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H○○) 第212頁 91 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H○○) 第213頁 9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H○○) 第214頁 93 柳秀玲、王賢竹代告訴人H○○匯款之委託書(H○○) 第216、219頁 94 網路交易明細表、ATM 交易明細表(H○○) 第217 至218頁 95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寅○○) 第220頁 96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寅○○) 第223頁 9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寅○○) 第224頁 98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寅○○) 第225頁 99 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被害人寅○○) 第226頁 100 匯款單(失敗)(寅○○) 第227頁 101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寅○○) 第228頁 1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X○○) 第229頁 10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X○○) 第233頁 10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X○○) 第234頁 105 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X○○) 第235頁 106 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存摺明細表、ATM 交易明細表(X○○) 第236頁 10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X○○) 第241頁 10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X○○) 第242頁 10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黃○○) 第243頁 1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 第247頁 1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 第248頁 11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黃○○) 第249頁 11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 第250頁 114 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黃○○) 第251頁 115 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及存摺明細表(黃○○) 第252頁 1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b○○) 第258頁 1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b○○) 第259頁 118 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甲乙○) 第261頁 11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甲乙○) 第262頁 1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乙○) 第265頁 12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乙○) 第266頁 122 玉山銀行106 年10月25日匯款申請書(甲乙○) 第267頁 123 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甲乙○) 第268頁 1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乙○) 第270頁 12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乙○) 第271頁 12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陳報單(P○○) 第272頁 12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 第277至280頁 12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P○○) 第281頁 129 簡訊對話擷圖(P○○) 第284至288頁 130 106 年10月31日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ATM 交易明細(P○○) 第282至283頁 13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P○○) 第289頁 13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 290頁 13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卯) 第295頁 13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甲卯) 第291頁 13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卯) 第296頁 136 聯邦銀行匯款申請單客戶收執聯(甲卯) 第297頁 13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卯) 第298頁 13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卯) 第299至300頁 13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甲卯) 第301頁 14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u○○) 第302頁 14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u○○) 第306頁 14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u○○) 第307頁 1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 第308頁 14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u○○) 第309頁 14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u○○) 第310頁 146 106 年11月3 日臺中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設妥警示戶(u○○) 第311頁 14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副本)(乙○○○) 第315頁 14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乙○○○) 第316至317頁 14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乙○○○) 第318頁 15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乙○○○) 第319頁 151 被害人電話報案紀錄查詢結果(d○○) 第320頁 15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d○○) 第323至324頁 153 新光銀行存入憑條、ATM 交易明細(d○○) 第325頁 15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d○○) 第326至327頁 15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d○○) 第328頁 15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陳報單(d○○) 第330頁 15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d○○) 第331頁 158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d○○) 第332頁 15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d○○) 第333頁 16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d○○) 第334頁 16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d○○) 第335頁 16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d○○) 第336頁 163 新光銀行存入憑條、ATM 交易明細(d○○) 第337頁 16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刑案紀錄表(d○○) 第338至339頁 16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d○○) 第340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69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被告陳宇宥犯罪時地一覽表【詐騙帳戶一覽表】 第9至10頁 2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宇宥) 第47頁 3 卡號及交易明細 第49至52頁 4 被告陳宇宥提領影像照片19張 第53至75頁 5 陳宇宥手抄提款過程 第105頁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G○○) 第157頁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G○○) 第159 頁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G○○) 第161頁 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G○○) 第165頁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宙○○) 第173、175頁 11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宙○○) 第177、179頁 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宙○○) 第181 頁 1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宙○○) 第183 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宙○○) 第185 頁 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R○○) 第191頁 16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R○○) 第197、199頁 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R○○) 第203 頁 1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 第205頁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R○○) 第207 頁 2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U○○) 第215頁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U○○) 第217 頁 2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U○○) 第219頁 2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U○○) 第221、223 頁 24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丑) 第233頁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丑) 第235 頁 26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丑) 第237頁 27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丑) 第239頁 28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第241頁 2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任泓) 第243頁 30 手機line對話擷圖照片 第245至253頁) 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m○○) 第259頁 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m○○) 第261 頁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m○○) 第263 頁 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m○○) 第265 頁 35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任泓) 第267頁 36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m○○) 第269頁 3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子) 第277頁 3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子) 第279頁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子) 第281頁 4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子) 第285頁 41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任泓) 第289頁 42 LINE對話擷圖 第291至293頁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凱耀) 第299 頁 4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張凱耀) 第303頁 4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張凱耀) 第305頁 4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凱耀) 第307 頁 47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張凱耀) 第309 頁 48 LINE對話擷圖 第311至313頁 49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 第319頁 50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 第321 頁 51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e○○) 第323 頁 5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e○○) 第325 頁 53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e○○) 第329 頁 54 刑案現場照片 第331頁 55 詐騙帳戶、提款地址、交易金額等 第333頁 56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 年6 月11日雲警虎偵字第1080006143號函暨附件陳宇宥涉嫌詐欺案之銀行交易明細及職務報告(廖佩瑜、吳嘉豪、任泓、戴嘉宏) 第335 至375頁

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675406000號影卷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陳宇宥涉嫌本轄內詐欺車手提領一覽表 第33頁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z○○、午○○、楊高秀、Z○○、A○○) 第35至45頁 3 106 年10月20日、106 年11月7 日陳宇宥涉嫌車手提領圖資 第47至51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63號影卷所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午○○) 第85頁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z○○) 第89頁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Z○○) 第101頁 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 第107 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高秀) 第109 頁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高秀) 第111頁 7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 第113至114頁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115 至116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2634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106 年12月20日偵察報告 第7至15頁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陳嬑湘) 第17頁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嬑湘) 第19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嬑湘) 第25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嬑湘) 第27頁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嬑湘) 第29頁 7 ATM交易明細表(陳嬑湘) 第31頁 8 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33至36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3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108 年1 月18日偵察報告 第23頁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陳嬑湘) 第25頁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嬑湘) 第27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嬑湘) 第33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嬑湘) 第35頁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嬑湘) 第37頁 7 ATM交易明細表(陳嬑湘) 第3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083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宇宥) 第81至83頁

屏警分偵字第10733461200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自動櫃員提款機熱點統計資料(被告陳宇宥提款情形) 第31至35頁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 第46至47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 第51至52頁 4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3 紙(l○○) 第53至55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G○○) 第57頁 6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G○○) 第60頁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G○○) 第61頁 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宙○○) 第62頁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宙○○) 第63頁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宙○○) 第67頁 11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紙(宙○○) 第68至69頁 1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 第71頁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f○○) 第72頁 14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f○○) 第75頁 1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宇○○) 第76頁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宇○○) 第77頁 17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丙○) 第81頁 18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丙○) 第85頁 1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癸○) 第86至87頁 20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甲癸○) 第90頁 2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庚○) 第91頁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庚○) 第92頁 23 兆豐國際商銀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份(甲庚○) 第96頁 24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 第97頁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 第98頁 26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庚○○) 第101 頁 27 匯款申請書(戌○○) 第105、106頁 28 許延彰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戌○○) 第107 至108 頁 2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o○○) 第110 頁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o○○) 第111 頁 31 匯款明細(o○○) 第114 至115頁 3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辛○) 第116 頁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辛○) 第117 頁 34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辛○) 第123頁 3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 第124 頁 36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p○○) 第128 頁 3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練均凱) 第129頁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練均凱) 第130 頁 39 匯款明細(練均凱) 第134 至135 頁 4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癸○) 第136 頁 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癸○) 第137 頁 4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癸○) 第140 頁 43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甲癸○) 第141頁 4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6 年12月27日花行字第1060001154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芷蕾) 第142至145頁 4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9日三信銀業字第10606324號函暨附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嘉豪) 第146至153頁 4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7 年1 月3 日高營字第1071800004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國泰) 第154至157頁 4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06 年12月29日(106)政查字第0000068020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許延彰) 第158 至163 頁 48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7 年4 月27日一嘉義字第00122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許延彰) 第164 至170頁 4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107 年5 月9 日華復存字第1070000128號函暨附件戌○○、王文仁匯款單影本 第171至173頁 50 匯款申請書(戌○○) 第172至173頁

嘉民警偵字第1070005771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明細表、提款明細 第15至17頁 2 監視器畫面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拍攝提領畫面 第18至23頁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Q○○) 第24頁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Q○○) 第25頁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Q○○) 第26頁 6 玉山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Q○○) 第33至34頁 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Q○○) 第35至36頁 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Q○○) 第37至38頁 9 LINE對話紀錄(Q○○) 第39至61頁 10 網路匯款交易明細(Q○○) 第62頁 11 匯款交易明細(地○○、趙曾群、彭定瑋) 第65頁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趙曾群、彭定瑋) 第66頁 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地○○、趙曾群、彭定瑋) 第67頁 1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地○○、趙曾群、彭定瑋) 第68頁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丁○○) 第73至74頁 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 第75頁 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丁○○) 第76頁 18 ATM轉帳明細(亥○○) 第80頁 19 花蓮市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亥○○) 第81至82頁 20 花蓮市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亥○○) 第83頁 21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己○○) 第84頁 22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己○○) 第88頁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己○○) 第89頁 2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己○○) 第90至91頁 25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己○○) 第92頁 2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己○○) 第93頁 27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己○○) 第94頁 28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己○○) 第95頁 29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己○○) 第96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44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被告陳宇宥提供之車手提款過程手抄一紙 第77頁 2 楠梓分局偵辦陳宇宥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辛○○、I○○、t○○、D○○、黃素雲、甲辛○、練均凱、甲癸○、陳沐晨、宇○○) 第82至83頁 3 楠梓分局偵辦陳宇宥涉嫌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106.10.24 、106.10.25) 第84頁 4 虎尾分局偵辦陳宇宥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甲子 、甲丑、巳○○、宋明穎、W○○、y○○、R○○ 、辛○○、D○○、t○○、I○○、宙○○、H○○、寅○○、X○○、黃○○、b○○、甲乙○、P○○、甲卯、u○○、乙○○○、d○○) 第85至88頁 5 虎尾分局偵辦陳宇宥涉嫌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106.10.25、106.11.03、106.10.31) 第89至90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787號卷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3326號起訴書(被告:甲寅、甲辰、卯○○) 第27至42頁 2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5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許延彰、羅祥晉) 第43至44頁 3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6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許紹恩) 第45至48頁 4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6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林芷蕾) 第49至50頁 5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6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林芷蕾) 第65至66頁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3008 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李靜瑜) 第67至71頁 7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5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許延彰、羅祥晉) 第73至74頁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930、9518、108 年度偵字第25、26號起訴書(被告:甲寅、甲辰、卯○○、陳宇宥) 第91至98頁 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7787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第129至131頁

臺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71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T○○) 第17反面至18頁 2 岳鈺禛107 年9 月4 日陳報狀 第51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8 日刑案字第1071500788號函 第52頁 4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年8月29日海月(法)字 第1070032145號函 第53至54頁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861 、5109、5110、5111、6458號起訴書(被告:岳鈺禎) 第135至141頁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559號起訴書(被告:岳鈺禎) 第142頁正反面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24535、22441 號、107 年度偵字第3109號起訴書(被告:陳宇宥) 第145至146頁 8 楠梓分局偵辦陳宇宥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 第147 頁正反面 9 楠梓分局偵辦陳宇宥涉嫌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第148頁 1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1288 、 21850 號、106 年度營偵字第1708、706 號起訴書 (被告:陳宇宥) 第149至153頁反面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2447 號起訴書(被告:吳孟駿) 第156至158頁反面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詐欺案被害人案件概述表 第347頁 2 車手提領時間順序概述表 第348至349頁 3 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第350至353頁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甲○) 第357頁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甲○) 第358頁 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甲甲○) 第359頁 7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甲甲○) 第360頁 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甲○) 第361頁 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甲○) 第362頁 1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甲甲○) 第364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k○○) 第367 頁 12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k○○) 第368頁 13 華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k○○) 第369頁 14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存摺封面影本(k○○) 第370頁 15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k○○) 第371 頁 16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k○○) 第372 頁 17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陳報單(k○○) 第373頁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辰○○) 第374 頁 1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員警工作紀錄簿(辰○○) 第375頁 20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辰○○) 第376頁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i○○) 第377 頁 22 金融機構協助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i○○) 第378頁 2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 第381頁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 第382 頁 25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C○○) 第383頁 2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C○○) 第384頁 2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C○○) 第385 頁 2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案三聯單(C○○) 第386頁 2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C○○) 第388頁 30 車手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岳鈺楨) 第389至395頁 31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 ) 第396頁 32 函漾汽車旅館單車借用辦法 第397 頁 33 函漾汽車旅館2017/10/3 營業日報明細表 第399 至400頁 34 臺東縣路口影像監控系統 第401至402頁 35 車手行經路線圖 第403頁 36 車手軌跡順序示意圖 第404 至405 頁 37 車手臉書截圖及與ATM 對照圖 第406至412頁 38 通聯調閱查詢單 第413頁

花警刑字第1070009762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107 年8 月17日玉里分局偵查報告(l○○、郭亮吟、莊佩霓、賴亭妏) 第1至5頁 2 被告陳宇宥提款一覽表暨提領影像照片4 張 第19至25頁 3 被告陳宇宥提領資金流向表 第31頁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 第33頁 5 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行動電話:0000000000) 第35至38頁 6 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許紹恩) 第49至54頁 7 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封面影本(許紹恩) 第55頁 8 ATM交易明細表(許紹恩) 55頁 9 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許紹恩) 第56頁 10 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林芷蕾) 第63至69頁 11 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封面影本(林芷蕾) 第71頁 12 ATM交易明細表(林芷蕾) 第71頁 1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l○○) 第73頁 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 第77頁 1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報案三聯單(l○○) 第78頁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 第79至80頁 1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 第81至82頁 18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3 紙(l○○) 第83至85頁

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1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偵查隊107 年3 月16日偵辦被害人W○○詐欺案偵察報告 第4至12頁反面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3日儲字第1070062220號函送甲寅儲金帳戶存款資料 第20至21頁 3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偵查隊107 年3 月26日偵辦被害人W○○詐欺案偵察報告 第27至30頁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7日總頁存字第1075019447號函 第36頁 5 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07 年3 月29日橋存字第 1075001196號函 第37頁 6 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107 年3 月31日左營存字第 1075000925號函 第38頁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2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37490 號函附甲寅、甲辰、洪華鍾臺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 第39至42頁 8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4 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22398號函 第46頁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4 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5613號函 第47頁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卷一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被告甲寅107 年4 月23日刑事準備程序答辯狀 第114 至116 頁 2 被告甲辰107年5月2日庭呈刑事答辯狀 第140頁 3 被告卯○○107年5月2日庭呈刑事辯護狀 第141至143頁 4 法務部○○○○○○○○107 年5 月30日東所戒字第 10728000080 號函暨附件卯○○談話筆錄、陳述書、 紙條影像 第236至239頁 5 被告甲辰107年7月2日庭呈刑事準備狀二 第286頁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卷二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7 月13日雄分院隆刑事106上訴1019字第07454 號函暨附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甲寅) 第11至14頁 2 被告甲辰107 年8 月2 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被證一至六 第24至31頁 3 被告甲寅107年8月7日刑事答辯(續)狀 第50頁 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人:陳宇宥 第95至96頁 5 被告陳宇宥取款影像及交易明細表 第97至100頁 6 被告卯○○107 年9 月27日庭呈刑事辯護狀 第115 至117 頁 7 被告卯○○107年9月28日陳述書 第119至120頁 8 被告甲寅107年10月01日刑事陳報狀 第124頁 9 被告卯○○陳述書 第141至142頁 10 告訴人子○○107年10月6日意見書 第166頁 11 告訴人v○○107年10月8日意見書 第166背面 12 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楊高秀) 第167頁 13 告訴人未○○107 年10月12日刑事陳報狀 第167 背面至168 頁 14 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未○○) 第168背面 15 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q○○) 第218頁 16 張靜律師庭呈甲寅臉書擷圖照片 第267頁 17 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表(甲寅) 第268 至269 頁背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卷三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司法院110 年12月1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593號函暨附件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解釋文、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 第189至265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卷一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被告蔣昶志107 年8 月17日庭呈刑事準備程序狀 第129至130 頁 2 被告洪華鍾107 年8 月18日庭呈刑事準備狀暨被證1 甲寅臉書之擷取畫面 第131至141頁 3 被告甲寅107年9月28日庭呈刑事答辯狀 第220頁正反面 4 被告卯○○107 年9 月27日庭呈刑事辯護狀 第221 至226 頁 5 被告洪華鍾107 年9 月28日庭呈刑事準備狀 第227 正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卷二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被告洪華鍾107 年10月3 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影本 第77至82頁 2 被告蔣昶志107年10月5日刑事答辯狀 第83至84頁 3 告訴人子○○107年10月6日意見書 第114頁 4 告訴人v○○107年10月8日意見書 第115頁 5 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楊高秀) 第116頁 6 告訴人未○○107 年10月15 日刑事陳報狀 第120 至121頁 7 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未○○) 第122頁 8 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q○○) 第175頁 9 辯護人張靜律師當庭提出之甲寅臉書擷圖照片) 第252頁 10 甲寅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存摺內頁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 第253至256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號卷四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司法院110 年12月1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593號函暨附件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解釋文、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 第65至218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卷一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被告蔣昶志108年5月24日陳述懺悔書 第135至137頁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5 月29日雄院和刑慎108 審訴155字第1081008883號函 第145至147頁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5930、9518號、108年度偵字第25、26號起訴書(被告:甲寅、甲辰、卯○○、陳宇宥) 第148至151頁反面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卷二所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司法院110 年12月15日院大二字第1100035593號函檢送釋字第812 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相關大法官意見書 5至1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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