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訴緝更一,1,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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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魁



輔 佐 人 蔡騏懋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嘉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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