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7,選訴,1,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河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選偵字第1 號、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陳錦河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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