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王永來(綽號「小朵」)、王永輝、郭彥霆、林如頂(綽號
- 二、於97年11月初某日,林如頂指示王永來另覓地點成立製毒工
- 三、嗣經警於下列時間、地點查扣下列物品:
- (一)98年1月16日8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藍色貨櫃屋之製毒工
- (二)98年1月16日12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臺東縣臺東市富岡街
- (三)黃炎和得知藍色貨櫃屋之製毒工廠遭警查獲後,即於98年1
- (四)98年3月31日經警在上開黃炎和承租之倉庫內,扣得如附表
- (五)98年3月2日18時20分許,經警在宜蘭縣○○鎮○○路0號
- 理由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於警詢、
- (二)警方於上開時、地扣得如附表一、一之一、二、三、三之一
- (三)內政部警政署依本案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押物品目
- (四)犯罪所得18萬元扣案可資佐證。
- (五)綜上,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3人於行為後,毒品危害防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 (三)被告郭彥霆累犯部分:
- (四)被告3人減刑部分:
- (五)爰審酌被告王永來、王永輝、郭彥霆及同案被告林如頂、黃
- (六)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來
被 告 王永輝
被 告 郭彥霆
以 上 三人
指定辯護人 丁經岳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2、186、202、229、625號、98年度毒偵字第60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緝字第98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就製造毒品部分撤銷發回,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永來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至五、附表一之一A92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之一(A92除外)、三之一、六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永輝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至五、附表一之一A92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之一(A92除外)、三之一、六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彥霆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至五、附表一之一A92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之一(A92除外)、三之一、六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永來(綽號「小朵」)、王永輝、郭彥霆、林如頂(綽號「北港」)、謝駿睿(綽號「胖子」)、黃炎和(以上3人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另經判刑確定)、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或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E1、E2及未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電話聯絡,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下旬某日,先由林如頂聘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成年男子,至臺東縣臺東市青海路4段黃炎和租屋處(地址詳卷),教導黃炎和與王永來以「紅磷法」進行前階段程序(加熱取代程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約400毫升(製程:將明德復鼻寧錠打成粉狀加水融合,以氫氧化鈉分離,加入紅磷、碘及蒸餾水,置於燒杯,以冷凝管將水蒸氣冷凝為水回流或持續水蒸氣通入,加熱迴流持續保持水溶液狀態反應)。
二、於97年11月初某日,林如頂指示王永來另覓地點成立製毒工廠藉以分攤遭警查獲之風險,王永來遂於97年11月間,承租位於臺東縣○○鄉○○村○○00○0號上方約150公尺處之藍色貨櫃屋,作為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廠,整地完畢後,林如頂即提供資金,由謝駿睿負責至北部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工具,再以貨運寄送至臺東市予黃炎和,黃炎和則自行或指示林志宏(所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另經判刑確定)前往貨運行領取後,存放在臺東市志航路其等所稱「教書的地方」(地址詳卷),王永來再以電話告知林志宏、黃炎和或林如頂其製毒所需原料及器具,黃炎和、林如頂或指示林志宏或由黃炎和自行將原料或器具交付王永來,林如頂並允諾王永來每製成1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即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報酬。
王永來則以每月3至5萬元之報酬,僱請其弟弟王永輝及友人郭彥霆在製毒工廠內,以「紅磷法」進行前階段程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再進行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後階段程序(製程:將溶液以甲苯析出結晶,結晶完成經過濾,晒乾取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而先後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成品共約8.7公斤。
王永來將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成品,於同年12月下旬某日,在臺東縣臺東市中華大橋下交付2公斤予黃炎和;
隔約3、4日,再於上開中華大橋下交付3公斤予黃炎和;
98年1月7日在其位在臺東縣臺東市臨海路王永來之住處前(地址詳卷),交付3公斤予林志宏轉交黃炎和;
98年1月15日在臺東縣臺東市更生路橋下汽車保養廠前,交付600公克予林如頂,其餘100公克則未及送出。
三、嗣經警於下列時間、地點查扣下列物品:
(一)98年1月16日8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藍色貨櫃屋之製毒工廠內扣得如附表六編號F1至F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及如附表一、一之一所示之製毒工具、原料等物,並在該製毒工廠前逮捕王永輝及郭彥霆到案。
(二)98年1月16日12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臺東縣臺東市富岡街郭彥霆住處(地址詳卷),扣得郭彥霆自製毒工廠帶回未及送出1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中如附表六編號F6所示之毛重62公克(驗餘淨重58.24公克)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黃炎和得知藍色貨櫃屋之製毒工廠遭警查獲後,即於98年1月21日18時許,駕駛其向不知情之友人借得之車號6*** -UP號自小貨車(車號詳卷)將存放在其承租位在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3段倉庫(地址詳卷)內之製毒工具載回高雄時,於同日21時15分許,駕車行至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森永派出所前,為警攔檢而當場逮捕,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之一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製毒工具。
(四)98年3月31日經警在上開黃炎和承租之倉庫內,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五)98年3月2日18時20分許,經警在宜蘭縣○○鎮○○路0號前拘獲王永來,警方經王永來同意後至其位在同鎮興東路之租處(地址詳卷),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理 由甲、程序部分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志宏、黃炎和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97年度聲監字第108、109、116、119、123號、98年度聲監字第4、10、1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稽。
(二)警方於上開時、地扣得如附表一、一之一、二、三、三之一、四、五、六所示之物,有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清單、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並有上開扣案之物可證,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物品、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之部分物品、附表三之一、附表六所示物品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檢出丙酮、甲苯之常見有機溶劑性質、鹽酸、氫氧化鈉、二甲苯、氯化氫、甲苯、磷、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及王永輝、郭彥霆、黃炎和等人之指紋(詳如上開各附表「鑑定結果及鑑定書文號」欄所載),有其上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復有臺東縣警察局勘察採證及鑑定一覽表存卷可參。
(三)內政部警政署依本案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查獲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所需之紅磷及其他化學試劑、圓底燒瓶、冷凝管及加熱攪拌器等設備,雖未查獲碘(或氬碘酸),然部分證物已檢出所需原料麻黃鹼、假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認上開藍色貨櫃屋符合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4月2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73385號函存卷足參。
(四)犯罪所得18萬元扣案可資佐證。
(五)綜上,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3人於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業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第4條第2項將得併科罰金之數額由700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
第17條原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項)。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2項),亦即將第17條第1項「因而破獲者」修正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並由原先「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增列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經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3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3人與林如頂、黃炎和及謝駿睿等人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彼此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等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被告郭彥霆累犯部分: 1、被告郭彥霆曾經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3年6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郭彥霆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被告郭彥霆所犯上開之罪,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依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3、被告郭彥霆所犯構成累犯之前科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被告郭彥霆明知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施用或持有,竟再犯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本案,被告於上開累犯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作用,故意再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較為薄弱,而有加重本刑的必要,惟因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僅就法定本刑中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四)被告3人減刑部分: 1、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
次按「本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
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甚明。
查被告王永來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正犯林如頂,且經檢察官同意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並載明於偵查筆錄上(見98年度偵字第229號偵查卷宗第122頁、98年度偵字第625號偵查卷宗第135頁),被告王永來自得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2、再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自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3、被告王永來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4、被告郭彥霆有上開加重及減輕刑罰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王永來、王永輝、郭彥霆及同案被告林如頂、黃炎和、謝駿睿等人為貪圖暴利,竟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基安非他命,製造成品高達8.7公斤,嚴重傷害國人身體健康與社會治安,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大。
惟被告3人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犯罪之手段尚屬和平,被告王永來居主要製毒角色,並獲得大部分製毒不法所得,被告王永輝及郭彥霆則依王永來的指示參與製毒,被告王永來學歷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漁工,經濟狀況尚可,與兄弟姊妹共同扶養中風的母親,被告王永輝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臨時工,每月2萬多元之收入,與兄弟姊妹共同扶養中風的母親,被告郭彥霆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大理石工,每月約3萬元收入,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 1、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同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同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修正前該條例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因上揭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與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均於同日生效施行,自應回歸「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其立法採用與違禁物沒收相同之規範標準,並藉由剝奪其物,以預防並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故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均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
(1)扣案如附表五編號E1、E2所示之行動電話4支,均為被告王永來所有供本件犯罪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王永來供述明確;
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等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亦經本院認定如上,因非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一之一A90膠桶、91蒸餾瓶(含漏斗)、93蒸餾瓶、95廢料桶內液體、附表一之一A94、96濾紙之殘渣及附表三之一C10梨型分液漏斗內之殘留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附表一之一A92磨豆機之殘渣則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已如上述,上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因其上殘留之毒品無法析離,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上開磨豆機之殘渣所檢出之第四級毒品,因與磨豆機無法析離,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查獲之毒品,除送驗用罄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有罪判決書於事實欄內,已經認定為被告有罪事實之毒品,即足當之,不以經當場搜索扣押者為必要,倘未能證明業已滅失,即應依上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88號裁判意旨參照)。
被告等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共計約8.7公斤,業經本院認定如上,除附表六編號F6所示毛重62公克(驗餘淨重58.24公克)由被告郭彥霆從製毒工廠帶至其住處存放,為警搜索查扣外,尚有未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約8.638公斤(8.7公斤扣除62公克),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5)附表七所示之電話(含SIM卡)係被告王永來、王永輝、郭彥霆及同案被告黃炎和、林如頂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彼此聯絡所用,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有通訊監察譯文可憑,並經本院認定如上,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滅失,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部分:被告王永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同案被告林如頂於98年農曆年前,請同案被告謝駿睿至宜蘭交付100萬元給被告王永來,又同案被告林如頂在宜蘭頭城烏石港某海產店交付29萬元給被告王永來,被告王永來另透過綽號叫阿扁之人,各交付10萬元給被告王永輝及郭彥霆等情,業據被告王永來、王永輝及郭彥霆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如頂及謝駿睿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及證人即王永輝之配偶林麗秋、證人即郭彥霆之母親莊秀香於偵查中之證詞互核大致相符。
是以,被告王永來為警查扣292,900元中之18萬元為上開犯罪所得之一部分,業據被告王永來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被告王永來其餘未扣案之91萬元犯罪所得、被告王永輝及郭彥霆各未扣案之10萬元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鑑定結果及鑑定│沒收之依據 │
│ │ │ │ │報告書文號 │ │
├──┼──────┼───┼───┼───────┼───────┤
│A1 │加熱攪拌器 │1組 │王永來│ 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 │二甲苯鐵桶 │9桶 │林如頂│ 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3 │20公升膠桶 │1個 │王永來│ 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4 │(藍)膠桶 │1個 │林如頂│筒內液體採樣檢│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出丙酮、甲苯之│條例第19條第1 │
│ │ │ │ │常見有機溶劑性│項沒收之。 │
│ │ │ │ │質(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刑事警察局98│ │
│ │ │ │ │年3月3日刑鑑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鑑定書編號A3)│ │
├──┼──────┼───┼───┼───────┼───────┤
│A5 │(白)濾紙袋│1包 │林如頂│ 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6 │冷水瓶 │1個 │林如頂│ 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7 │20公升桶(含│1桶 │林如頂│液體採樣檢出丙│依毒品危害防制│
│ │液體) │ │ │酮、甲苯之常見│條例第19條第1 │
│ │ │ │ │有機溶劑性質(│項沒收之。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 │事警察局98年3 │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0│ │
│ │ │ │ │000000000號鑑 │ │
│ │ │ │ │定書編號A6) │ │
├──┼──────┼───┼───┼───────┼───────┤
│A8 │16公升空桶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9 │鹽酸 │4瓶 │林如頂│檢出鹽酸成分(│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事警察局98年3 │1項沒收之。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7) │ │
├──┼──────┼───┼───┼───────┼───────┤
│A10 │大同牌加熱盤│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11 │毒品器具(電│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子秤)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12 │PH試紙 │1盒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13 │分液漏斗 │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14 │鐵架 │2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15 │加熱器(含機│1組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油盒)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16 │溫度計 │1支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17 │鐵架 │2支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18 │(藍)膠桶 │1個 │林如頂│桶內白色粉末採│依毒品危害防制│
│ │(內含白色粉│ │ │樣檢出氫氧化鈉│條例第19條第1 │
│ │末) │ │ │(內政部警政署│項沒收之。 │
│ │ │ │ │刑事警察局98年│ │
│ │ │ │ │3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13) │ │
├──┼──────┼───┼───┼───────┼───────┤
│A19 │二甲苯 │2桶 │林如頂│檢出二甲苯(內│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政部警政署刑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警察局98年3月3│1項沒收之。 │
│ │ │ │ │日刑鑑字第0980│ │
│ │ │ │ │009499號鑑定書│ │
│ │ │ │ │編號A14) │ │
├──┼──────┼───┼───┼───────┼───────┤
│A20 │氫氧化鈉 │1瓶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1 │加熱鹵素燈 │2組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22 │加熱器(含機│1組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油盒)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3 │溫度計 │1支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4 │鐵架子 │2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25 │機油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6 │磁盤 │6個 │黃炎和│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27 │夾鏈袋 │1包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8 │濾網漏斗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29 │湯匙 │2支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30 │攪拌器 │3支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31 │大膠桶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32 │冰箱 │1台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33 │酸鹼度計 │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34 │不明液體 │1瓶 │林如頂│檢出氯化氫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內政部警政署│條例第19條第1 │
│ │ │ │ │刑事警察局98年│項沒收之。 │
│ │ │ │ │3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22) │ │
├──┼──────┼───┼───┼───────┼───────┤
│A35 │(藍)膠桶 │2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36 │分餾瓶 │2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37 │火鍋烤盤 │1.5 組│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38 │小膠籃 │6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39 │25cc針筒 │5支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40 │漏斗 │3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41 │10公升燒杯 │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42 │攪拌棒 │4支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43 │試紙盒 │1盒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44 │滴管 │1支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45 │量筒 │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46 │酸鹼度計 │1支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47 │籃子 │5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48 │漏斗 │2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49 │鐵架 │5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50 │磁漏斗 │1個 │黃炎和│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51 │玻璃漏斗 │2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52 │量杯 │15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53 │燒杯 │4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54 │鹽酸瓶 │3箱 │林如頂│檢出氯化氫成分│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刑事警察局98年│1項沒收之。 │
│ │ │ │ │3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25) │ │
│ │ │ │ │ │ │
├──┼──────┼───┼───┼───────┼───────┤
│A55 │循環抽水機 │1組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56 │分餾管 │3支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57 │(白)整理箱│1個 │黃炎和│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58 │水瓢(含針筒│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1個)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59 │大同牌烤盤 │1組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60 │(藍)空膠桶│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61 │膠漏斗 │2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62 │磁鍋(含磁碗│1組 │黃炎和│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63 │量杯(含攪棒│3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1支)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64 │水桶 │3個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65 │臉盆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66 │溫度計 │1支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67 │20公升膠桶(│3個 │王永來│桶內液體採樣檢│均依毒品危害防│
│ │含不明液體)│ │ │出甲苯(內政部│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1項沒收之。 │
│ │ │ │ │局98年3月3日刑│ │
│ │ │ │ │鑑字第00000000│ │
│ │ │ │ │99號鑑定書) │ │
├──┼──────┼───┼───┼───────┼───────┤
│A68 │溶劑 │2桶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69 │監錄系統(含│1組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影幕、鏡頭)│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70 │吸食器 │1組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71 │燒杯(含噴瓶│1組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噴瓶│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 │ │林如頂│ │ │
│ │ │ │(燒杯│ │ │
│ │ │ │) │ │ │
├──┼──────┼───┼───┼───────┼───────┤
│A72 │磁盤 │8個 │黃炎和│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73 │工作手套 │3包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74 │紅磷瓶 │3瓶 │王永來│檢出磷成分(內│均依毒品危害防│
│ │ │(已開│ │政部警政署刑事│制條例第19條第│
│ │ │封) │ │警察局98年3月3│1項沒收之。 │
│ │ │3瓶 │ │日刑鑑字第0980│ │
│ │ │(未開│ │009499號鑑定書│ │
│ │ │封) │ │編號A9) │ │
├──┼──────┼───┼───┼───────┼───────┤
│A75 │透明塑膠袋 │1袋 │王永來│檢出第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毒品先驅原料│條例第19條第1 │
│ │ │ │ │假麻黃成分(│項沒收之。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 │事警察局98年3 │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0│ │
│ │ │ │ │000000000號鑑 │ │
│ │ │ │ │定書編號A10、A│ │
│ │ │ │ │11、A12) │ │
├──┼──────┼───┼───┼───────┼───────┤
│A76 │白色藥品罐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77 │白色藥錠 │1包 │王永來│檢出第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毒品先驅原料│條例第19條第1 │
│ │ │ │ │假麻黃成分(│項沒收之。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 │事警察局98年3 │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2) │ │
├──┼──────┼───┼───┼───────┼───────┤
│A78 │裝紅磷用密封│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罐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79 │裝紅磷用塑膠│2個 │王永來│驗出被告王永輝│均依毒品危害防│
│ │罐 │ │ │左環指指紋(內│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政部警政署刑事│1項沒收之。 │
│ │ │ │ │警察局98年2月9│ │
│ │ │ │ │日刑紋字第0980│ │
│ │ │ │ │010355號鑑定書│ │
│ │ │ │ │) │ │
├──┼──────┼───┼───┼───────┼───────┤
│A80 │裝碘用塑膠罐│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棕色小瓶)│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81 │裝碘用塑膠罐│1個 │林如頂│驗出被告郭彥霆│依毒品危害防制│
│ │(大) │ │ │左小指右環指指│條例第19條第1 │
│ │ │ │ │紋(內政部警刑│項沒收之。 │
│ │ │ │ │事警察局98年2 │ │
│ │ │ │ │月9日刑紋字第0│ │
│ │ │ │ │000000000號鑑 │ │
│ │ │ │ │定書) │ │
├──┼──────┼───┼───┼───────┼───────┤
│A82 │燒杯 │7個 │林如頂│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83 │塑膠濾網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84 │攪拌棒 │1支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85 │竹片 │5片 │王永來│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 │ │ │ │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A86 │毒品測試紙 │3瓶 │林如頂│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87 │(藍)膠桶 │3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A88 │廢料桶 │1個 │王永來│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A89 │塑膠殘渣空袋│1個 │王永來│檢出第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毒品先驅原料│條例第19條第1 │
│ │ │ │ │假麻黃成分(│項沒收之。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 │事警察局98年3 │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0│ │
│ │ │ │ │000000000號鑑 │ │
│ │ │ │ │定書編號A20) │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鑑定結果及鑑定│沒收之依據 │
│ │ │ │ │報告書文號 │ │
├──┼──────┼───┼───┼───────┼───────┤
│A90 │(藍)膠桶 │1個 │林如頂│桶內液體(即附│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表六編號F4所列│條例第18條第1 │
│ │ │ │ │溶液)採樣檢出│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之。 │
│ │ │ │ │安非他命(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察局98年3月3日│ │
│ │ │ │ │刑鑑字第098000│ │
│ │ │ │ │9499號鑑定書編│ │
│ │ │ │ │號A16) │ │
├──┼──────┼───┼───┼───────┼───────┤
│A91 │蒸餾瓶(含漏│1組 │林如頂│瓶內液體(即附│依毒品危害防制│
│ │斗) │ │ │表六編號F2所列│條例第18條第1 │
│ │ │ │ │之溶液)採樣檢│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之。 │
│ │ │ │ │基安非他命(內│ │
│ │ │ │ │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 │警察局98年3月3│ │
│ │ │ │ │日刑鑑字第0980│ │
│ │ │ │ │009499號鑑定書│ │
│ │ │ │ │編號A8) │ │
├──┼──────┼───┼───┼───────┼───────┤
│A92 │磨豆機 │1組 │王永來│磨豆機殘渣採檢│依刑法第38條第│
│ │(含殘渣) │ │ │出第四級毒品:│1項沒收之。 │
│ │ │ │ │毒品先驅原假麻│ │
│ │ │ │ │黃(內政部警 │ │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98年3月3日刑鑑│ │
│ │ │ │ │字第0000000099│ │
│ │ │ │ │號鑑定書編號A1│ │
│ │ │ │ │8) │ │
├──┼──────┼───┼───┼───────┼───────┤
│A93 │蒸餾瓶 │1個 │林如頂│瓶內液體(即附│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表六編號F3所列│條例第18條第1 │
│ │ │ │ │溶液)採樣檢出│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之。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 │事警察局98年3 │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15) │ │
├──┼──────┼───┼───┼───────┼───────┤
│A94 │濾紙 │1片 │王永來│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
│ │(含白色塊狀│ │ │甲基安非他命(│條例第18條第1 │
│ │殘渣) │ │ │內政部警政署刑│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 │事警察局98年3 │之。 │
│ │ │ │ │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5) │ │
├──┼──────┼───┼───┼───────┼───────┤
│A95 │廢料桶 │1個 │王永來│桶內廢液水(即│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附表六編號F5所│制條例第18條第│
│ │ │ │ │列溶液)取樣檢│1項前段沒收銷 │
│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燬之。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刑事警察局98年│ │
│ │ │ │ │3月3日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編號A21) │ │
├──┼──────┼───┼───┼───────┼───────┤
│A96 │純化過濾紙 │1袋 │林如頂│檢出甲基安非他│依毒品危害防制│
│ │(含白色殘渣│ │ │命成分(內政部│條例第18條第1 │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 │局98年3月3日刑│之。 │
│ │ │ │ │鑑字第00000000│ │
│ │ │ │ │99號鑑定書編號│ │
│ │ │ │ │A19)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沒收之依據 │
│ │ │ │ │ │
├──┼──────┼──┼───┼────────┤
│B1 │毒品測試紙 │3瓶 │林如頂│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 │沒收之。 │
├──┼──────┼──┼───┼────────┤
│B2 │電子秤 │1台 │王永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沒 │
│ │ │ │ │收之。 │
├──┼──────┼──┼───┼────────┤
│B3 │製毒筆記本 │1本 │王永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沒 │
│ │ │ │ │收之。 │
├──┼──────┼──┼───┼────────┤
│B4 │鎮咳劑 │3瓶 │林如頂│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 │沒收之。 │
├──┼──────┼──┼───┼────────┤
│B5 │燒杯 │2個 │林如頂│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 │沒收之。 │
├──┼──────┼──┼───┼────────┤
│B6 │玻璃棒 │2支 │林如頂│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 │沒收之。 │
├──┼──────┼──┼───┼────────┤
│B7 │明德復鼻寧錠│3箱 │林如頂│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 │(空瓶) │ │ │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 │沒收之。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鑑定結果及鑑定│沒收之依據 │
│ │ │ │ │書文號 │ │
├──┼──────┼──┼───┼───────┼───────┤
│C1 │紅磷試藥20瓶│1箱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C2 │蛇型冷凝管 │2支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C3 │20公升三口燒│1個 │林如頂│檢驗出被告黃炎│依毒品危害防制│
│ │瓶 │ │ │和左拇指指紋(│條例第19條第1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項沒收之。 │
│ │ │ │ │事警察局98年2 │ │
│ │ │ │ │月23日刑紋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定書) │ │
├──┼──────┼──┼───┼───────┼───────┤
│C4 │10公升三口燒│4個 │林如頂│檢驗出被告黃炎│均依毒品危害防│
│ │瓶 │ │ │和左小指、左中│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指指紋(內政部│1項沒收之。 │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 │ │局98年2月23日 │ │
│ │ │ │ │刑紋字第098001│ │
│ │ │ │ │8432號鑑定書)│ │
├──┼──────┼──┼───┼───────┼───────┤
│C5 │毒品器具(玻│4個 │林如頂│無 │均依毒品危害防│
│ │璃圓管)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 │1項沒收之。 │
├──┼──────┼──┼───┼───────┼───────┤
│C6 │毒品器具(50│1個 │林如頂│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0ml玻璃圓管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C7 │黎形分液漏斗│1組 │林如頂│未檢出(內政部│依毒品危害防制│
│ │2000cc(內有│ │ │警政署刑事警察│條例第19條第1 │
│ │微量褐色殘留│ │ │局98年3月6日刑│項沒收之。 │
│ │物) │ │ │鑑字第00000000│ │
│ │ │ │ │57號鑑定書編號│ │
│ │ │ │ │B) │ │
├──┼──────┼──┼───┼───────┼───────┤
│C8 │ 氣泡紙 │1包 │黃炎和│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C9 │包裝試管報紙│1包 │黃炎和│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項沒收之。 │
└──┴──────┴──┴───┴───────┴───────┘
附表三之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鑑定結果及鑑定│沒收之依據 │
│ │ │ │ │書文號 │ │
├──┼──────┼──┼───┼───────┼───────┤
│C10 │梨型分液漏斗│1個 │林如頂│檢出第二級毒定│依毒品危害防制│
│ │2000cc(內有│ │ │品甲基安非他命│條例第18條第1 │
│ │微量白色殘留│ │ │成分(內政部警│項前沒收銷燬之│
│ │物) │ │ │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98年3月6日刑鑑│ │
│ │ │ │ │字第0000000057│ │
│ │ │ │ │號鑑定書編號A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沒收之依據 │
│ │ │ │ │ │
├──┼──────┼──┼───┼────────┤
│D1 │片鹼 │45包│黃炎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沒 │
│ │ │ │ │收之。 │
├──┼──────┼──┼───┼────────┤
│D2 │微粒鹼 │1包 │黃炎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9條第1項沒 │
│ │ │ │ │收之。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沒收之依據 │
│ │ │ │ │ │
├──┼───────┼───┼───┼───────┤
│E1 │行動電話(各含│3支 │王永來│均依毒品危害防│
│ │門號000000000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1號、000000000│ │ │1項沒收之。 │
│ │1號、00000000 │ │ │ │
│ │32號之SIM卡1張│ │ │ │
│ │) │ │ │ │
├──┼───────┼───┼───┼───────┤
│ │行動電話(序號│ │ │依毒品危害防制│
│E2 │:000000000000│1支 │王永來│條例第19條第1 │
│ │348,無SIM卡)│ │ │項沒收之。 │
├──┼───────┼───┼───┼───────┤
│E3 │筆記簿 │1本 │王永來│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 │項沒收之。 │
└──┴───────┴───┴───┴───────┘
附表六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 量│鑑定結果及鑑定書文│ 沒收之依據 │
│ │ │ │號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驗前淨重414.44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
│F1 │褐色液態半成│411.51公│,取2.93公克鑑定用│條例第18條第1 │
│ │品 │克 │罄。檢出第二級毒品│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98年3月3日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定書編號A4)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驗前淨重3798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
│F2 │褐色液態半成│3790.89 │取7.11公克鑑定用罄│條例第18條第1 │
│ │品(原盛裝於│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項前段沒收銷燬│
│ │附表一之一編│ │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之。 │
│ │號A91蒸餾瓶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內) │ │原料:麻黃檢成分(│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98年3月3日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定書編號A8)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驗前淨重2254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
│F3 │褐色液態半成│2244.97 │取9.03公克鑑定用罄│條例第18條第1 │
│ │品 │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項前段沒收銷燬│
│ │(原盛裝於附│ │基安非他命成分(內│之。 │
│ │表一之一編號│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A93蒸餾瓶內 │ │局98年3月3日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 │
│ │ │ │書編號A15)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驗前淨重1.84 公克 │依毒品危害防制│
│F4 │透明液態半成│1.01公克│,取0.83公克鑑定用│條例第18條第1 │
│ │品(原盛裝於│ │罄。檢出微量第二級│項前段沒收銷燬│
│ │附表一之一編│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之。 │
│ │號A90藍色塑 │ │分(內政部警政署刑│ │
│ │膠桶內) │ │事警察局98年3月3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99│ │
│ │ │ │號鑑定書編號A16)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驗前淨重55.07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
│F5 │淡黃色液態半│53.25公 │,取1.82公克鑑定用│條例第18條第1 │
│ │成品(原盛裝│克 │罄。檢出第二級毒品│項前段沒收銷燬│
│ │於附表一之一│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
│ │編號A95藍色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廢料桶內) │ │察局98年3月3日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定書編號A21) │ │
├──┼──────┼────┼─────────┼───────┤
│F6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驗前淨重58.40公克 │依毒品危害防制│
│ │成品 │58.24公 │,取0.16公克鑑定用│條例第18條第1 │
│ │ │克 │罄。檢出第二級毒品│項前段沒收銷燬│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98年6月6日刑鑑│ │
│ │ │ │字第0980061488號鑑│ │
│ │ │ │定書) │ │
└──┴──────┴────┴─────────┴───────┘
附表七
┌──┬───┬────────────┬────────────┐
│編號│所有人│行動電話及門號 │沒收之依據 │
├──┼───┼────────────┼────────────┤
│G1 │黃炎和│未扣案行動電話1支(搭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 │ │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卡)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G2 │林如頂│未扣案行動電話1支(搭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 │ │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卡1張)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G3 │王永來│未扣案行動電話2支(搭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 │ │門號0000000000號,各含SI│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M卡1張)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G4 │郭彥霆│未扣案行動電話1支(搭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 │ │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卡1張)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未扣案行動電話1支(搭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G5 │王永輝│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卡1張)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八
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8.638公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