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交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錦漢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妹 曾玉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錦漢因疾病不能到庭,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錦漢「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因車禍導致頸椎第3至6 節狹窄及脊椎損傷、四肢癱瘓,進行頸椎融合手術,於同年9 月23日因長期使用呼吸器轉至呼吸照護中心,脫離呼吸器後於同年10月7 日轉至神經外科病房照護,於同年10月11日因呼吸衰竭及意識改變而放置氣管內管,又因水腦症行腦室腹腔引流,於同年10月18日行氣管切開術…於同年11月8 日出院。
該病人出院之狀態,因頸椎損傷導致四肢癱瘓,氣切術後無法言語,且水腦導致無意思表達之能力」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108 年12月9 日慈醫文字第1080003650號函附病情說明書1 份、109 年1 月14日慈醫文字第1090000148號函附病歷資料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354 頁)。
參照輔佐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稱:「曾錦漢是我二哥,他去年9 月出車禍癱瘓到現在,脊椎都沒有辦法動,有水腦,無法動也無法說話,現在意識不清楚,講話也都沒什麼反應,只有眼睛還可以動,可以閉眼或張眼來表示有或沒有。
但是防疫期間安養機構也不讓我們去探視,我已1 個多月沒看到他了。
他還戴著呼吸器,開刀之後身體也變得很虛,不知道能否用輪椅推來開庭。
經我聯絡安養機構,對方不建議他外出」等語(本院卷第379 頁至第381 頁)。
復經本院電聯被告所在慧和護理之家人員、輔佐人陳稱:「曾錦漢因脊椎受傷癱瘓在床,無法動,身體也有很大傷口,插著呼吸器,無意識,無法坐輪椅,只能躺臥在床。
所以沒辦法帶曾錦漢開庭」,「曾錦漢仍癱瘓臥床,無法下床,無法坐輪椅,插著呼吸器,無表達能力」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89 頁、第403 頁)。
綜上,被告之身心顯難負荷應訴勞頓,迄今心智狀態、表達能力等亦未有明顯好轉,因疾病不能到庭,復查無得為缺席判決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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