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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世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世宗之過失致死犯行,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嘉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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