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俊良
被 告 宋欣容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