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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2 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國慶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條(按:即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定有明文。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 行記載為「復於108 年1 月6 日下午1 時許」更正記載為「復於108 年1 月6 日上午9 時至下午1 時許」,證據部分增列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又被告前於96、99、102 、103 、105 、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 ),經本院各以:⒈96年度東交簡字第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6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96年度東交簡字第3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7年6 月18日期滿執行完畢;
⒊99年度東交簡字第3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他案經以99年度聲字第33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⒋99年度東交簡字第49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⒊接續執行,於101 年2 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
⒌102 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
⒍103 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 年度原交上易字第4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4 年12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
⒎105 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6 年4 月6 日期滿執行完畢;
⒏106 年度原交易字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7 年10月6 日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 至8 頁),是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併參酌被告業有如前開所載,多次因相同案件經科處罪刑暨執行完畢之情形,竟仍故意再犯本罪,自足認其主觀上具有特別之惡性,亦顯然未因刑之執行完畢而生警惕作用,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係屬薄弱,乃裁量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參照)。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被告猶置若罔聞,漠視公眾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且被告前於96、99、102 、103 、105 、106年間,業有多次酒醉駕駛之犯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均經處以罪刑,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素行已非良善,竟再犯本罪,遵守法治觀念顯屬薄弱,且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亦達每公升1.1 毫克,逾越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甚多,違反交通義務程度自非輕微;
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堪可,且為警查獲前未生有何交通肇事之具體損害;
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砍草為業,一天收入新臺幣(下同)1,700 元,一個月做5 、6 次,月收入快1 萬元,須照顧80歲的媽媽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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