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原交訴,2,2019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屾



選任辯護人 林漢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