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原交重附民,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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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李莉雯


訴訟代理人 古明勝



附民被告 黃拓華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交簡字第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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