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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財產所有人 鄭慶豐
本院108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鄭程維運輸毒品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慶豐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程維運輸毒品案件,命第三人鄭慶豐保管之漁船(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00號)為鄭慶豐所有,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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