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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劍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李劍龍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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