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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壹正
卓明澔
本件被告侯壹正、卓明澔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侯壹正、卓明澔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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