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東秩,2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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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東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被移送人 林諺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武警偵字第10800048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諺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林諺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13日11時45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9線404.8公里處南下車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述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超速為警攔停告發,竟對員警出言咆哮「缺業績喔?」、「林北沒缺錢,有錢到靠北」等語,經警制止,竟又出言挑釁「做警察很囂張嗎?我沒有在跟你神經」等語,以此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致妨害公務,依法移送審理。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現場照片等件可資佐證,堪認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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