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東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青宏
被 告 涂信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東簡字第11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