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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檢察官聲請書案號之「10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執聲字第13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檢察官聲請書案號之「10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執聲字第13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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