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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進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進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張進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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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聲字第208號 張進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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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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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1月9日8時│本院107 │107年 │均同左│107年 │
│ │害防制│2 月,如│50分許在觀護人│年度易字│6月19 │ │7月9日│
│ │條例 │易科罰金│室採尿起回溯96│第96號 │日 │ │ │
│ │ │,以新臺│小時內、107年1│ │ │ │ │
│ │ │幣1 仟元│月30日8 時26分│ │ │ │ │
│ │ │折算1 日│許在觀護人室採│ │ │ │ │
│ │ │ (2次) │尿起回溯96小時│ │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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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5月23日10│本院108 │108年 │均同左│108年 │
│ │害防制│8 月 │時許 │年度訴緝│3月15 │ │4月1日│
│ │條例 │ │ │字第5號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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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編號1: │
│註│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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