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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建誠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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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聲字第222號 陳建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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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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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拘役10日│民國105 │本院106 │106年 │均同左│107年 │
│ │力防治│,如易科│年6月3日│年度原易│12月29│ │2月5日│
│ │法 │罰金,以│至105 年│字第155 │日 │ │ │
│ │ │新臺幣1 │12月31日│號 │ │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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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暴│拘役25日│106年5月│本院107 │108年3│均同左│108年3│
│ │力防治│,如易科│月12日至│年度原易│月29日│ │月29日│
│ │法 │罰金,以│106年10 │字第168 │ │ │ │
│ │ │新臺幣1 │月20日 │號 │ │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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