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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紹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紹文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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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3 │4 │5 │6 │7 │
├────────┼───────┼───────┼───────┼───────┼───────┼───────┼───────┤
│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4 │有期徒刑2 年2 │有期徒刑2 年8 │有期徒刑2 年10│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 月。│
│ │月。 │月。 │月。 │月。 │ │ │ │
│ │(共6次) │(共10次) │(共2 次) │ │(共9次)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12日│101 年12月18日│101 年12月19日│101 年12月19日│101 年12月19日│102 年2 月20日│101 年10月3 日│
│ │101 年12月19日│101 年12月18日│101 年12月19日│ │101 年12月21日│至102年2月21日│ │
│ │101 年12月24日│101 年12月25日│ │ │101 年12月28日│ │ │
│ │101 年12月27日│101 年12月26日│ │ │102 年1 月4 日│ │ │
│ │102 年1 月2 日│102 年1 月3 日│ │ │102 年1 月4 日│ │ │
│ │102 年1 月10日│102 年1 月7 日│ │ │102 年1 月4 日│ │ │
│ │ │102 年1 月4 日│ │ │102 年1 月8 日│ │ │
│ │ │102 年1 月7 日│ │ │102 年1 月11日│ │ │
│ │ │102 年1 月9 日│ │ │102 年3 月1 日│ │ │
│ │ │102 年1 月9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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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東地院 │
│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 │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107 年度少訴字│
│事實審│ │1566號 │1566號 │1566號 │1566號 │1566號 │第236 號 │第1 號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2 年10月17日│102 年10月17日│102 年10月17日│102 年10月17日│102 年10月17日│104 年10月28日│108 年3 月1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東地院 │
│確 定│ │ │ │ │ │ │ │ │
│ ├────┼───────┼───────┼───────┼───────┼───────┼───────┼───────┤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107 年度少訴字│
│判 決│ │1566號 │1566號 │1566號 │1566號 │1566號 │第236 號 │第1 號 │
│ │ │ │ │ │ │ │ │ │
│ ├────┼───────┼───────┼───────┼───────┼───────┼───────┼───────┤
│ │判 決│102 年11月15日│102 年11月15日│102 年11月15日│102 年11月15日│102 年11月15日│104 年11月17日│108 年4 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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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6 所示案件,依新竹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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