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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108年度聲字第73號),有所不服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謝清彥依法聲請本院所為法庭活動濫權之開庭影音檔案,迄具狀提出抗告前仍應作為而逾期不作為,依法抗告之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312號案件108年1月8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尚未裁定,並無抗告人得表示不服予以抗告之裁定存在,抗告人對於得抗告標的、對象之認識容有誤會,所為抗告既非對法院裁定提出,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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