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8,訴,96,2020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馨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李秀敏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 份(見本院卷第111 頁)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附 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