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傑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傑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