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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清棕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清棕所犯公共危險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嘉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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