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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義隆
選任辯護人 張竹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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