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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謝佳芳
藍振誠
被 告 方崇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崇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1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謝佳芳、藍振誠均已於109年12月9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同年月14日繫屬本院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15號)1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2份在卷可考;
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賠償者,包含薪資、醫療費用或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顯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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