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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您忠
徐源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9 年度偵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您忠因傷害、毀損、公共危險及偽證等案件,被告徐源鴻因傷害及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傅您忠、徐源鴻就上述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就上述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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