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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秀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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