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單禁沒,4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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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重量詳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易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重量如附表所示),均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海洛因2 包,現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此有95年度煙毒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95年度毒偵字第127 號卷第7 頁)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聲請之沒收財產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本院依法有管轄權。

三、次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先後修正,並均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

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 月1 日施行;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105年5 月27日修正之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5月27日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3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既上開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均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自應優先於新修正刑法沒收規定適用,並因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四、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被告前於95年4 月12日下午5 時許,在臺東縣警察局拘留所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海洛因2 包,被告並坦承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發布通緝迄今未緝獲而已罹時效,並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之粉末2 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5年5 月23日調科壹字第260000325 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粉末2 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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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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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5年度煙毒保字第10號扣│
│2 包暨包裝袋2 只│  押物品清單(95年度毒偵字第127 號卷第7 頁│
│                │  ):毛重1 公克(煙毒條碼:000000000 )  │
│                │2.法務部調查局95年5 月23日調科壹字第260000│
│                │  325 號鑑定通知書(95年度毒偵字第127 號卷│
│                │  第16頁):檢驗結果為「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
│                │  一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42公克(│
│                │  空包裝總重0.41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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