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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緩字第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二號扣案文書第參頁之機步二營營部連一○五年八月份團體獎金領用人員名冊簽名欄中「周金山、周俊孝、余建華、江啟銘、劉志瑋、黃梓豪」署押共陸枚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俊男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軍偵字第3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機步二營營部連105年8月份團體獎金領用人員名冊」上之「周金山、周俊孝、余建華、江啟銘、劉志瑋、黃梓豪」署名均係被告偽造之署押(107 年度保管字第382號扣案文書第3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107年度軍偵字第3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9月16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以108 年度軍上職議字第33號處分書駁回確定,且緩起訴期間亦已於 109年9月15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本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382號扣案文書第3 頁之「機步二營營部連105年8月份團體獎金領用人員名冊」簽名欄中「周金山、周俊孝、余建華、江啟銘、劉志瑋、黃梓豪」簽名共6 枚,均係為被告偽造之署押,該等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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