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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魯沛恩
選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 欄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褲4件」,應更正為「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褲5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 欄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褲數量應為5件,經誤植為4件,顯然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奕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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