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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玉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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