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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賢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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