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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立群
楊青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立群於民國108年6月9 日,見告訴人楊青峯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之塗鴉牆上,以「楊青峰」之暱稱,張貼內容為「明年的新總統將會由多數民意產出」之文章,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臺東縣○○市○○○○○○路 0段000巷000弄0 號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站,並以「朱立群」暱稱,接續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貼文下方為如附表一所示留言,足以貶損楊青峯之人格及尊嚴。
被告楊青峯見上開留言,竟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傳廣路234巷17 號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站,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為如附表二所示留言,足以貶損告訴人朱立群之人格及尊嚴。
因認被告朱立群、楊青峯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暨告訴人朱立群、楊青峯相互提告之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渠等不再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及刑事聲請撤回狀2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53、55 頁),乃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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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發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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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8年6月9日 │楊青峰這不是廢話嗎,少學韓國瑜│
│ │ │腦子才會正常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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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年7月17日 │我不像某些孬種,敢做不敢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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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7月17日 │其實我只是不想他拿著屎到處在分│
│ │ │享!及張貼內容為「別去勸一個執│
│ │ │意要吃屎的人,不然他不但不會感│
│ │ │謝你,還會以為你要和他搶著吃」│
│ │ │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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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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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發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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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8年7月17日│腦殘沒藥醫、聽說腦殘這病沒有藥│
│ │ │可醫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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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年7月18日 │Chap1 :別去勸一個執意要吃屎的│
│ │ │豬,不然牠不但不會感謝你,還會│
│ │ │以為你要跟牠搶著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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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7月19日 │Chap2:別當一隻光說不練的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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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年7月19日 │Chap3 :別當一隻自以為聰明的豬│
│ │ │,這隻豬總是覺得別人都白痴,只│
│ │ │有牠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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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年7月19日 │Chap4 :其實你不懂豬的心之豬眼│
│ │ │看人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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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年7月19日 │Chap5:豬豬也瘋狂之瘋言瘋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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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年7月19日 │Chap6:別當一隻憤世嫉俗的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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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8年7月19日 │Chap7 :別當一隻無法立足於社群│
│ │ │的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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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8年7月19日 │Chap8:別當一隻自命清高的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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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8年7月19日 │Chap9 :人的想法不是豬可以理解│
│ │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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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8年7月19日 │Chap11:惡勢力,人人得而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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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8年7月19日 │Chap10:獵豬行動之消滅腦殘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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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8年7月17日 │豬牽到北京還是豬,永遠聽不懂人│
│ │ │話,就是在說那隻豬跑到別人家發│
│ │ │瘋的豬啦!有餿水不吃卻只吃屎的│
│ │ │豬,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如有雷同│
│ │ │請勿對號入座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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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8年7月19日 │有隻假仁義道德的豬主張廢死,我│
│ │ │想說的是等你家人遇害,你再來赦│
│ │ │免兇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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