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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怡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怡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1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2 年3 月7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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