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凱
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國凱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
│附表 109年度聲字第361號 黃國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
│1 │妨害自│拘役59日│民國108 │本院108 │108 年│均同左│109 年│
│ │由 │,如易科│年7 月17│年度東簡│12月16│ │3 月12│
│ │ │罰金,以│日 │320 號 │日 │ │日 │
│ │ │新臺幣1 │ │ │ │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1 日 │ │ │ │ │ │
├─┼───┼────┼────┼────┼───┼───┼───┤
│2 │傷害 │拘役30日│108 年10│本院109 │109 年│均同左│109 年│
│ │ │,如易科│月2 日 │年度簡字│5 月29│ │7 月13│
│ │ │罰金,以│ │第44號 │日 │ │日 │
│ │ │新臺幣1 │ │ │ │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1 日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