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元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元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鄭元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附表編號5 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
│附表 109年度聲字第71號 鄭元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 年9 │本院107 │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害防制│2 月,如│月4 日 │年度東簡│1 月18│ │2 月18│
│ │條例 │易科罰金│ │字第318 │日 │ │日 │
│ │ │,以新臺│ │號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107 年7 │本院107 │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 │4 月,如│月15日 │年度易字│1 月30│ │3 月5 │
│ │ │易科罰金│ │第309 號│日 │ │日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3 │竊盜 │有期徒刑│107 年7 │本院107 │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 │5 月,如│月15日 │年度易字│1 月30│ │3 月5 │
│ │ │易科罰金│ │第309 號│日 │ │日 │
│ │ │,以新台│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4 │竊盜 │有期徒刑│107 年7 │本院107 │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 │4 月,如│月底某日│年度易字│1 月30│ │3 月5 │
│ │ │易科罰金│晚間 │第309 號│日 │ │日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5 │竊盜 │有期徒刑│107 年8 │本院107 │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 │7 月 │月初某日│年度易字│1 月30│ │3 月5 │
│ │ │ │ │第309 號│日 │ │日 │
├─┼───┴────┴────┴────┴───┴───┴───┤
│備│編號2 至4 : │
│註│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