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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華
陳淑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宏仁告訴被告曾忠華、陳淑真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曾忠華、陳淑真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已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2日調解程序中與被告曾忠華、陳淑真達成調解,並已具狀撤回本案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頁至第7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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