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訴,10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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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政旭




指定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涂政旭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自白犯行,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昱維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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